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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双层股权制度的法律问题和配套设计

时间:2022-07-09 10:52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 要:随着商业社会的发展,双层股权中特别表决权独特优势愈发显著,近些年不断被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企业使用,随着亚洲发展以及中国经济的崛起,我国资本市场也开始逐步尝试着运用双层股权制度为经济赋能,但是我们要着重注意其带来的风险,在立法和实践中,我们的相关制度要不断完善,例如完善日落条款,对于其代理成本、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市场监管等问题进行制约和管理。

  关键词:双层股权;特别表决权;代理成本;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市场监管

  一、双层股权制度的概念及发展

  双层股权制度的发展伴随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发展,随着2014年使用双层股权制度的阿里巴巴奔赴美国上市后,国内的学者开始重点研究这一制度,特别是近几年港交所的制度变化,上交所科创板的实施,深交所创业板的变化,让我们除了对双层股权公司正向发展的关注外,更加关注其特别表决权,也称差异化表决权及其产生的其他影响,例如在这种制度下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把控代理成本、市场监管等相关问题。在域外例如美国,有谷歌、脸书等公司使用双层股权,相对比我国发展较早,所以我们可以参照其一些较为先进的制度安排,结合我国的情况,为我国对双层股权中特别表决权的限制措施进行不断的改进。

  二、双层股权制度中出现的问题

  (一)创始人对特别表决权的滥用

  一方面,新兴行业创新企业的价值主要基于的是创始人自己独有的人力资本,控制权的相对稳定,对于创业者自身来说也是一种激励与动力;另一方面,拥有特别表决权,能够让团队在股权不断被稀释的前提下,更加专注于公司的长效发展,能够抵御许多不可估计的外部风险。但是正是由于赋予了创始人超级表决权,原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互独立和相互制约的的格局被打破,公司将过度依赖于创始人和其管理层,其优势是创始人秉持的忠诚勤勉义务,在公司面对一些重大问题的时候可以快速转型快速面对,但是也会导致创始人及其团队可能滥用了权利,损害了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利益。同时控制权的滥用可能导致公司成为拥有超级表决权人利益输送的工具,因为他们在公司中拥有的经济利益远小于他们的表决权,他们会将一些伤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变得合法化,同时会激化公司中与中小股东的矛盾。

  (二)股东平等理论的冲击

  正是由于双层股权有着这样的问题,在理论界有很多质疑这种制度出现的合理性,他让创始人拥有了超级表决权,但是却没有让他承受应有的管理风险,这种制度是否破坏了股东平等的理论基础,虽然这种制度会让公司在商业社会中拥有特别的优势,但是其存在的风险需要时刻被关注。

  (三)市场内外部监管的冲突

  正如前文所说,正是由于出现了这种特别表决权的制度,导致公司的内外部监管都出现了问题,从内部制约来说,公司法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来选出董事、监事,董事会受其监督;由董事会决定管理人,并对其监督,让公司内部形成了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的格局,但在双层股权的制度下,导致能够拥有特别表决权的管理人所受的制约和监督大大的减少,使得其制约制度失灵,在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面前可能会伤害公司的利益,从而伤害了其他股东。从外部制约来讲,主要来自于证券市场,外部的资本能够在二级市场通过收购公司流动的股权来对公司进行控制,在同股同权的背景下,无形之中是公司的一种威胁,会加大管理人对公司管理的警惕性,更加是一种制约,但是因为超级表决权的存在,特别表决权的流通性较低,会让外部收购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会让原本存在的这种外部制约机制变弱。

  三、双层股权制度的配套设计

  (一)树立恰当的监管模式

  我国应该是坚持严格的监管模式,因为我国有很多规范体系很不完善,投资者对于风险的把控能力仍然很不成熟,投资者的博弈能力比较低,所以需要加强监管,能够更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减少一部分管理者利用制度的漏洞钻空子,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其次,我们优先选择在海外已经上市的双层股权公司回国发行双层股权。

  (二)设立阶段的规则建议

  首先,我国双层股权有行业的限制规则,如深圳2021年3月5日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文中虽写明“深圳地区所有类型公司均可设计同股不同权”,但工商局相关答复表示应解读为“如果公司是属于依法可以设计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例如“科技企业”),那么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也就是说深圳实际上对可设计“同股不同权”企业的行业有明确的要求,但是通过资本市场的观察,其实可以取消行业限制的规则,因为通过监管,已经将所有行业的类型涵盖其中;其次高级别股票持有者必须有身份限制,目前我国的规定是对公司作出贡献的人,范围有些宽泛,应该锁定为公司的创始人;最后不要采取市值限制措施,因为采取市值限制会让公司为了达到一定的条件而虚构公司财务数据,很多公司可能为了达到所谓的市值要求而去故意推高市值,更加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应该认识到市场的监管的程度决定双层股权的风险。除此之外,同时在公司的章程中应该对公司的架构进行说明,能够更好的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运行阶段的规则模式

  通过双层股权的特性可以看出,在特殊重大事项表决中不必将并购事件纳入到其中,因为双层股权本身就是有能够抵挡恶意收购的作用,如果这个收购受到限制将会让双层股权作用大大折扣。对于采用双层股权上市的企业要严格的监管,对于公司的绩效考核也提出相应的要求,不达到一定的标准就会对特别表决权的股东带来不利的效果,从而约束特别表决权的股东,同时在公司内部建立类似日本公司中的类别股东大会制度,设置好相应的规则,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引入股东期限型日落条款

  能够看出,目前我们规定的条款均是触发型条款,但是这就会导致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会刻意规避已有的条款,让其日落条款根本无法触发,所以这时我们就需要规定期限型的条款,让其到一定时间节点就会让特别表决权的股份转变为普通股份,这样能够激励创始人在一定期限内使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进行保留而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所以这样期限的设计就需要结合公司法的基础和商业社会的发展现状进行规制,不能简单的一刀切,应当依托大数据,得出平均数值作为一个固态的区间,应当召集股东会,在会上回望各个拥有特别表决权的创始人带领公司经营发展的情况,根据公司的情况作出最有利于公司和自身发展的决定。

  结语

  双层股权能够为我国资本市场带来新的活力,但是其所产生的法律风险需要时刻被关注,其中创始人对特别表决权的滥用、股东平等理论的冲击和市场内外部监管的冲突是重点关注对象,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我国应该在双层股权的监管模式、设立阶段规则和运行阶段规则等方面不断完善,同时引出固定期限型日落条款用来更好的制约双层股权中的特别表决权,只有有效限制大股东对于特别表决权的滥用,保护好中小股东的利益,才能真正发挥出双层股权的真正作用,为我国资本市场注入新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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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朱慈蕴、(日)神作裕之.差异化表决制度的引入与控制权约束机制的创新—以中日差异化表决权实践为视角[J].清华法学,2019(2)

  [3]李燕、李理.公司治理之下的双层股权结构:正当性基础与本土化实施路径[J].河北法学,2021(4)

  [4]冯果. 股东异质化视角下的双层股权结构[J].政法论坛,2016(7)

  [5]王波、乔科豪.论我国资本市场中双层股权制度的引入[J].金融与经济,2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