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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逻辑研究

时间:2022-12-06 20:31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学理研究长期滞后于实践逻辑发展,这妨碍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新概括的正确理解。论文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功能定位,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新概括三项内容的相互关系,以及如何理解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本质特征,三个基础理论问题入手,对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新概括的学理逻辑展开研究。认为(1)市场经济体制是现代经济无可替代的劳动组织方式,作为社会劳动组织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安排;(2)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三位一体的概括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且相互嵌入、互为映射,不可分割的内在关系;(3)基本经济制度新概括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历史性质的完整表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对科学社会主义的最新贡献。

  关键词:基本经济制度;新概括;学理逻辑劳动组织方式;市场经济体制

  01学理逻辑滞后于政策逻辑妨碍理解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概括,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建设的重大契机。刘鹤的署名文章《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新概括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对如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行了深刻的解读,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性意见。但文章着力点更多在政策层面,主题是如何坚持和完善,而对这一新概括的学理层面的问题没有做出展开的讨论。经过数十年社会主义实践的探索,十九届四中全会的表述从生产资料占有方式、收入分配方式和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方式三个环节全面概括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历史过渡性特征,学理上有深厚底蕴。其理论的完备性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的重构提供了根本依循。但这毕竟只是一个高度概括,学理逻辑的细节没有展开,范畴体系联系没有得到充分说明。而当前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建设面临的基本问题是:首先,我们的研究对象还不成熟,理论面对着不断演化发展的制度实际,还需要不断跟踪研究,不断跟随探索着的实践做出重大调整。而理论本身的更大问题是:学理逻辑的研究跟不上政策逻辑发展,理论滞后于实践。许多实践中早已普遍使用的经济范畴,由政策语言总结和推广,却未能在学理逻辑上得到充分的说明,没有形成与实践进程相匹配的科学定位,反而在政治经济学范畴体系中积累了越来越多的逻辑矛盾。这就给正确理解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提法造成了障碍。

  当前政治经济学界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新概括的理论,主要存在三方面的不理解:其一是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功能定位问题。一些人坚持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属于经济运行机制,或者管理体制范畴,不应当将之提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其二是基本经济制度三项内容的相互关系问题。一些同志认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三项内容,理论层次有别,制度重要性不能相提并论。而且三个命题的内容相互重叠,将其同时规定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存在“同意反复”的逻辑错误。其三是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本质特征的理解问题。一部分同志认为,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本质特征的经济范畴是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因此,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概括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本质特征的提炼,而只是对存在于当前我国经济中制度现象的一个归纳,即,它只回答了“是什么”的问题,而没有回答“应该是什么”。

  总之,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新概括的理解存在诸多分歧,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新概括”学理逻辑研究具有紧迫性。本文以下依次讨论上述三个问题。基本观点是:

  (1)市场经济体制是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方式,或曰劳动组织方式,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构造。长期以来有一种根深蒂固的理论认识,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可以直接决定“资源配置方式”(其实质是劳动组织方式)的转变。我们以为,真实的关系是社会劳动组织方式直接受制于劳动生产力,它在经济系统中具有比所有制关系更加本源的性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必须在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劳动组织方式所限定的制度空间内展开。对二者基本关系的片面理解使一部分人总是希望能尽早结束市场经济,而回归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正统。这种根深蒂固的思维定式妨碍一部分人理解和接受关于基本经济制度三位一体的新概括。

  (2)许多人将基本经济制度的三个功能方面理解为三个相互独立、可以任意拆卸的制度构件,看不到,更不可能深入讨论三者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映射、相互规约的内在关系。另有一些人看不到基本经济制度新概括三个整体性命题所体现的鲜明的结构性、系统性特征,这样或者那样地将它们逐一拆分开来理解。因此,有人从非公经济无论如何不能是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出发,怀疑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方式;另一些人则从基本经济制度的提法推导出公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包括民营经济和外资企业在内的非公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错误结论。这种将一个真理切割为两个谬误的手法,有一定的迷惑性,特别需要认真对待。

  (3)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是首先需要政治经济学回答的问题。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曾经说过:什么是社会主义,“过去我们并没有完全搞清楚”[8]137。四十年过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基本定型。但有一些人理论上仍然没有搞清楚,他们跟不上勇往直前的实践步伐,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变得越来越模糊。此次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对“邓小平之问”的一个清晰的回答,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新概括三个相互联系、互为映射的命题,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历史性质的完整表述。社会主义作为过渡性历史阶段,兼具资本主义及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某些制度特征,但它绝不是二者若干零部件的随意拼合。而是在社会主义实践探索中终于发现的有关制度优越性的“合理配比”,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由量变到质变规律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非单纯是中国事实的简单描述,而且也是社会主义经济长期稳定存在的,具有规律性导向性意义的世界历史现象,是历史赋予当代马克思主义者的使命担当。

  02政治经济学范畴体系中的经济制度与基本经济制度

  理解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三位一体的新概括,学理逻辑上一个关键环节是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制度中的科学定位。这涉及到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与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一系列基础性理论范畴的梳理,更加关系到经济制度范畴内涵与外延的界定。这是一个困扰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政治经济学发展的重大问题,现在到了彻底解决的时候。

  1.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与经济制度范畴。

  狭义地看,“生产关系的全部内容也就是所有制形式或财产形式的全部经济内容。”马克思说:“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 。”财产占有关系不仅是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而且是劳动产品的占有关系。前者又可以划分为物的生产条件(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和人身的生产条件(劳动力)的占有关系;后者则表现为国民收入的分配,主要是消费资料的分配,也包括新增加的生产资料以剩余价值形式的分配。总之所有制形式或者财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权利与利益的占有和分配,它决定一社会经济制度的阶级属性,决定社会的统治者和主导力量,决定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

  广义地看,生产关系包括一社会经济过程中全部人与人的关系,不仅是财产关系,而且包括生产劳动过程中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分工与协作、组织与协调、决策与监督等等。马克思将之统称为“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或者“特殊的分工形式”、“社会分工的一定形式”。这部分生产关系的内容更加直接地与社会生产力相联系,但它同时又是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张闻天早年曾指出,社会生产关系的这部分内容兼具生产力的属性,具有两重性。

  这里有必要简要讨论一下马克思的生产方式范畴。这个概念的理解一直存在分歧。当前有较多认同的看法是:“马克思所讲的生产方式并不是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把这两者包括在自身之内 , 而是介于这两者之间从而把它们联系起来的一个范畴。”“马克思所讲的生产方式本身有两个含义 。第一 , 它是指劳动的方式 ; 第二 , 它又是指生产的社会形式。”这里“劳动方式”概念的内涵应当怎样理解?很显然,这里的“ 生产方式既表现为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 又表现为他们对无机自然界的一定的实际的关系, 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方式 ”。它一方面表现为劳动的组织方式,即劳动的分工与协作方式,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方式(“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劳动的技术方式,包括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运用,生产资料的技术特征等(“无机自然界的一定的实际关系”)。我们这里之所以选择“劳动组织方式”的术语,是为了将这部分内容更好地既区别于劳动的技术方式,又区别于所有制形式(财产关系)。高峰老师似乎认为,这里的劳动方式是指直接生产过程的劳动方式,因此只讨论“工场内部的分工”,而不涉及“社会内部分工”。这种理解是值得商榷的。资本主义的劳动组织方式,或者说现代市场经济的劳动组织方式,是由企业内部分工(科层结构)与社会内部分工(市场结构)共同构成的。其中社会内部分工是“构成一切商品生产的一般基础”。仅仅讨论企业内部的劳动过程不可能全面理解资本主义的劳动组织方式。何况马克思讨论生产关系是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进行的,这里的“生产”首先是生产总过程意义上的生产。将与之对应的生产方式范畴局限在直接生产过程,将生产概念的含义切换到直接生产过程,这种逻辑的非对称性也令人费解。资本主义特有的社会分工形式就是市场经济,其全部社会劳动过程就是在这样一种包含了市场与科层相结合的社会系统中展开的。

  制度经济学所说的经济制度范畴与包含了劳动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关系在内的广义生产关系概念范围相近,经济学含义也基本相同。可能的区别是,至少从字面看,经济制度范畴更加突出生产关系中相对稳定的,具有行为规范特质的,更具规律性的内容。即使这一点区别,在概念的实际运用中也比表面所见要小。因为当我们讨论一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时,理论也只有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现象中提取具有共通性、规律性的内容,如此,生产关系与经济制度前述的那一点区别也就无关紧要了。

  2.经济制度与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涉及经济生活中人与人关系的所有方面,涉及所有这些人与人关系中的规范性内容。它包括微观制度与宏观制度、企业制度与市场制度、产业协调与区域协调的制度,国家的财税制度和宏观调控制度、科技创新制度、对外开放体制,以及不同企业的产权制度、人事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管理制度和营销制度等等,不同行业的生产组织、竞争规则、监管制度、不同地区的地方性经济法规,甚至也包括城乡社区范围的与经济有关的各种乡规习俗等等。要把握一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一社会经济制度区别于其他经济制度的历史特征,不需要也不可能将所有这些方面全部罗列一遍。理论需要在抽象中把握现象的本质,在动态中把握历史的方位。因此就需要提炼基本经济制度范畴。基本经济制度是经济制度体系中最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部分,起着规范历史方向的作用,对经济制度属性和经济发展方式有决定性影响的内容。也就是说,基本经济制度是制度的制度,是经济制度中具有反映一社会经济基本性质,本质特征主要内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这里包括经济制度的三个主要方面的基本特质。这三个方面就是:生产条件占有方式(首先是生产资料占有关系)、收入分配方式和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劳动组织方式)。在这一点上,大家的分歧并不大。

  3.作为经济制度功能特质之一的劳动组织方式

  任何社会生产都有分工,但分工的社会形式各不相同。古代印度公社的社会分工就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分工。马克思认为,“以交换价值为出发点的全部社会物质变换”是资本主义的特殊的分工形式,并充分肯定了斯图亚特将此“看作社会生产和社会物质变换的以特殊历史过程为媒介的形式”的观点。马克思还区分了理解分工形式的三个不同角度:分工单纯表现为交换价值的简单形式,分工表现为一定劳动生产力的形式,以及“表现为一定分工方式的经济形式”。第一个角度是商品经济的表面现象,后两个角度则反映分工形式实质所具有的两重性: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种理解与本文强调劳动组织方式具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重性的观点完全一致。

  劳动组织方式是生产关系中最接近社会生产力的部分,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劳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划分依据是功能性的,而不是结构性的。社会经济系统的所有环节都具有双重功能,因此很难在现实经济中观察到纯粹的生产力或者纯粹的生产关系。任何经济现象都可以从两方面理解,并且这两个方面总是相互影响的,或者相互促进,或者相互制约。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存在着劳动组织方式这座相互联通的桥梁。所谓劳动组织方式,包括劳动的分工和协作,劳动的计量和监督,以及劳动的规划与协调等,它涉及劳动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具有生产关系的制度功能。但劳动组织方式又并非纯粹的生产关系范畴。分工与协作,涉及劳动力的配置和劳动的组织协调,与劳动的工艺学或者工程学密不可分,是生产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劳动组织方式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可分隔地交织在一起。劳动组织方式是生产关系中最接近社会生产力的内容。

  03市场经济体制何以成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市场经济体制是当代经济的劳动组织方式

  马克思明确指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社会分工的一种特殊的历史形式,它以物的普遍联系为纽带,组织起互相独立的生产者之间的全面分工关系。马克思据此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划分为三个大的历史形态;人的依赖关系是最初的历史形态,以物的普遍联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历史形态,个人全面发展基础上的自由个人是第三大历史形态。其中,第二大社会形态的特点是:独立的个人通过商品交换的纽带“形成普遍的社会联系和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毫无疑问,这个人类劳动的全面能力体系是依靠价值规律看不见的手协调的。列宁也曾经指出;“在深度和广度方面都是自发发展着的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是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的组织力量”。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劳动组织的一种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形式。这种形式区别于古代社会的以血缘的或宗法的联系为纽带的劳动组织,也区别于未来社会的自由人联合体,因而表现出特定社会经济制度的历史特征。马克思强调资本主义的分工形式以交换价值为中介,“各种使用价值或商品体的总和,表现了同样多种的、按照属、种、科、亚种、变种分类的有用劳动的总和,即表现了社会分工。”

  马克思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分工形式区分为“工场内部分工”和“社会内部分工”,“工场手工业分工以生产资料积聚在一个资本家手中为前提;社会分工则以生产资料分散在许多互不依赖的商品生产者中间为前提。在工场手工业中,保持比例数或比例的铁的规律使一定数量的工人从事一定的职能;而在商品生产者及其生产资料在社会不同劳动部门中的分配上,偶然性和任意性发挥着自己的杂乱无章的作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中,社会分工的无政府状态和工场手工业分工的专制是互相制约的”。这两种分工形式的结合正是现代市场经济劳动组织方式的主要特点。所谓“社会内部分工”就是以市场为联结的社会分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的基本形式。这种分工形式服从价值规律的调节。

  马克思认为即使在消灭商品货币关系的未来社会,价值规律中包含的劳动时间节约规律仍然发挥作用。这其实也就是社会劳动的组织和协调功能,只不过未来社会劳动组织的社会形式将发生根本变化。市场经济体制是当代经济的劳动组织方式,它决不单纯是交换关系,决不仅仅在流通过程中发挥作用;它也不仅仅是物质资源的配置方式,不仅仅是劳动力商品的市场配置,而且是隐藏在全部经济资源社会配置背后的社会劳动的组织(分工与协作)和劳动时间的节约(价值规律的作用)。

  2.当代生产力的性质决定社会主义劳动组织方式

  社会劳动采取什么样的组织方式首先取决于社会劳动生产力。现代生产力的基本特点是社会化大机器生产,它的发展趋势是以机器取代人的劳动,一直到所有能够由机器替代的人类劳动都为自动化机器系统所替代。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大机器生产发展的初期就已经敏锐地预见到这一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据此界定了商品价值关系消亡的生产力前提。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的全部直接生产过程终将为自动化机器系统覆盖,人的劳动终将退出直接生产过程,而成为这个过程的监督者和控制者。因此,劳动投入与物质产品数量完全不成比例,以劳动作为财富尺度的旧制度就将让位于以个人全面能力作为社会财富的新制度。这个新制度的生产力特征是:物质财富充分涌流,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以职业专门化为特点的旧式分工消亡,劳动不再是谋生手段,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对立逐步消失。只有在这样的生产力条件下,“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的物质交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

  当代生产力是否已经达到这样一个引起质变的临界点呢?显然还没有。一方面,马克思之后一百多年的实践越来越清晰的表明,马克思的预言是可以实现的。马克思甚至在完全没有看到现代计算机和信息科学发展,因此也不能预料机器系统替代脑力劳动的巨大可能性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历史性预判;现代生产的自动化、智能化发展前景任何人也不可能无视。另一方面,这种发展可能性的实现却仍然需要很长时间。现代社会的工作日长度以与马克思那个年代相比已经大大缩短,但是劳动者的“自由时间”离满足个人全面能力发展还有相当距离;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的发展迅速,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就业人口仍然占很大比重,从全球产业链观察,改变这一局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20世纪以来现实的社会主义是在东方不发达国家突破的,这些国家的生产力更加落后,实现赶超的路更长。因此,当代社会主义不可能建立在消灭商品价值关系的生产力已经具备的基础上,即使是经过七十年成功发展已经进入中等偏上收入阶段的社会主义中国,其社会劳动组织方式除了市场经济体系也别无选择。东方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们在经历了近七十年的实践摸索之后,才逐渐理解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结论。邓小平关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认识上的突破,一方面离析了市场经济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依附;另一方面强调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与一定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结合起来”,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崭新概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在地包含基本制度的规定性,经过实践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二十余年的发育完善,理论认识也已经从体制“建立”的定位到制度意义上的“定型”实现了重大跨越,但是市场经济体制在政治经济学范畴体系中的学理定位仍然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市场经济体制固然是经济制度的内容,基本经济制度重要的功能性特征,但它劳动组织方式的制度功能仍需要明确界定。既有理论概念中最接近市场经济制度性功能解释的,当属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方式”,这个提法的确表达了市场经济的重要功能特征。问题是,资源配置是从西方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范畴中借鉴过来的,这个概念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有的概念体系如何衔接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市场经济体制具有资源配置功能,这肯定没有问题,而且市场经济的历史特征恰好就是:以物的普遍联系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全面社会分工关系。将市场经济的制度功能界定为资源配置,无意中契合了市场经济的这一历史特征。但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范畴体系不会满足于这个“准确表达”了市场经济表面现象的理论范畴,它一定还需要有一个能够进一步揭示事物本质规定性的理论范畴,这个范畴就是社会劳动的组织方式。

  这样一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基本经济制度中的重要性就容易理解了。作为社会劳动组织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最具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劳动组织方式与社会生产力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由此出发,我们对经济制度与生产力发展状况的联系和关系也会有更加直接的观察和更加深刻的理解。

  04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三命题的相互联系

  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概括的三个命题,应当视为对同一事物三个不同角度的观察结果,一个是所有制关系的角度,一个是收入分配方式的角度,再一个是劳动组织方式的角度。这里只有一个观察对象,那就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而没有三个可以相互拆分的部件。因此,三者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嵌入、相互映射的关系。这种范畴与范畴,命题与命题之间的普遍联系和全面关系,正是作为一个社会系统的经济制度最合适的观念形态的再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三重功能特征。三者的关系不是机械装置的三个可随意拆卸的组件,而是有机体的三个相互影响相互联结的器官。其中任何一个离开整体就会丧失生命,而且反过来说,因为这些器官对于主体的重要性,割除其中任何一个,主体本身也就失去了活力。

  1.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相互决定关系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方面的基本特征。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其结构性特征的形成和演化自始至终受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制约和引导。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种特殊形式,社会主义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上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具有若干共性特征,如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混合经济,不同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高度多样化,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公司制,大型及超大型公司在社会经济中的主导性等。这些特点尽管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没有什么区别,但它们显然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完全不同,因此已经部分地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历史性质。不仅如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本身的基本规定性也受到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刻影响,它的占有形式与利益关系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有根本区别。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一种排他性占有关系,它因为有对外的排他性才可以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包括本集体之外的其他集体组织进行广泛的商品交换。不仅如此,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还具有对内的排他性,它的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与这一所有者集体的每个成员存在排他的占有关系。因此,公有制经济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分配消费资料,“我给,为了你做,你做,为了我给”。这种公私分明,公有财产权与私人财产权相互排斥的法权意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历史特征,在未来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它将为劳动者共同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及其相应的法权意志所取代。

  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根本特征是公有制为主体,这是典型的由量变决定质变的辩证法。尽管此处所谓“量”的规定应该取什么标准存在争论,但社会主义因此而区别于资本主义这一事实却显而易见。我们更倾向于运用控制力和影响力标准,认为公有制经济能够对整个社会经济的阶级性质与发展方向形成显著区别于资本主义经济的特征才是问题的关键。因此,在这里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以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都对公有制为主体的度量具有根本性影响。无论如何,“量”的把控具有决定意义。正是这个具有量的规定性的所有制结构,一方面,从经济上要求,并且从制度上保障与之相适应的代表劳动者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国家机器,以人民为中心治理社会经济;另一方面,又在微观层次上对其他所有制企业及整个市场秩序产生规范性影响,以公有制经济的“普照之光”影响整个营商环境,影响所有非公经济的行为方式。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公有制为主体的财产占有关系是相互决定的。一方面,当代生产力的特点决定其特有的市场经济体制这种社会劳动组织方式。社会主义的财产占有关系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违反生产力进化逻辑的产权制度迟早会被更高效的产权制度打败并取代。在这里,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是与社会生产力直接结合的市场经济体制,所有制结构只能在市场经济所限定的制度空间中改革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又总是以一定形式的生产条件占有方式和生产成果分配方式为支柱,这种占有关系决定劳动组织中权利与利益的分配,这才是生产中人与人关系的本质,构成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仅相互联系,而且相互决定,理解二者间这种相互决定关系是理解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三位一体关系的关键。

  2.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共生关系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收入分配方面的系统性特征。社会主义收入分配方式的历史过渡性质也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按劳分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内在同一性。

  首先,马克思强调社会主义刚刚从资本主义中产生出来,它在各方面都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经济在各方面都有过渡性。

  其次,马克思分析了按劳分配。“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这不是共产主义的理想状态,而是一种过渡形式。那么,这个原则在其他领域是否同样通行?例如在生产领域、在流通领域,甚至在消费领域,是不是也会通行呢?马克思没给出答案,没有展开讨论。但实践已经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

  其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之所以通行按劳分配原则,是由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的。联系马克思关于商品、货币关系消亡的历史条件的分析,比如1857-1858年手稿里面马克思关于商品经济消亡的条件与此基本一致,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相同的生产力基础,因此具有历史的共时性。需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同样也需要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二者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长期并存具有必然性。这其实已经被社会主义一百年的实践,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所证明。

  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方式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社会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商品和劳务生产服务过程中的投入比例数量而给予要素所有者报酬,即劳动力、资本(金)、土地、技术、管理和信息等要素所有者共同参与收入分配。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叠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收入分配的普遍现象,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成为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分配通过企业范围的按劳分配与社会范围的按劳分配两个层次实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微观层次上分配方式的差异。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个人收入分配,消灭了剥削关系,劳动者按照个人的劳动贡献、工作绩效获取工资收入,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则按照按要素分配的原则由公有制资本所有者占有,被用于劳动者社会公共目的。因此,企业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差异唯一地由个人对企业的劳动贡献决定。在这里,按劳分配在个人收入分配中居于主体地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日益加强,各种生产要素市场不断发育,从而使按生产要素分配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份量增大。从非公经济内部的分配方式来看,尽管劳动者也是依照工资制度,凭借劳动贡献和工作绩效来领取劳动报酬,但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归资本所有者所有,这里的分配还是按资分配为主体。即使是在公有制企业之间,由于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样劳动取得的劳动报酬会因为企业经济效益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别。现实中市场秩序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企业间收入分配或多或少有不公平现象。因此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是有限度的。

  对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理解不能只局限于企业微观层面,社会主义经济的按劳分配还需要国家在社会范围内贯彻劳动平等的分配原则来加以调节。这里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实现:一是保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而保证企业层次上按劳分配在较大范围实现;二是国家利用各种再分配手段维护在劳动平等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包括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以提升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为目标,缩小由财产分配差异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1)建立累进的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制度,建立惠及全民的社会福利制度等,通过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2)给社会劳动者提供同等质量的基础教育、同等机会的在职培训等等,国家给每一个劳动者提供平等的能力发展机会,最大限度地缩小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差异和其他非主观努力因素带来的能力发展机会不平等;(3)实施脱贫攻坚、精准扶贫政策,注重保障基本民生,关注低收入群众生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能量和优势。总之,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与资本利益平衡的宏观制度环境需要国家维护,国家在两大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确定中具有极大的影响力,而这正是一个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执政党可以大有作为的地方。

  按劳分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历史的共生关系,因此,其实现形式也与马克思当年的设想很不相同。这是劳动平等与市场平等的叠加,是在企业与社会两个层次综合作用下实现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在这个领域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还有大量工作要做,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05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及其系统表述

  1.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系统表述

  “科学社会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的一大区别,就在于它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把社会主义看作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实践过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三位一体新概括形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历史特征的系统表述,与以往的理论表述相比,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显著特点。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成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三大功能特征之一。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可供选择的手段,抑或是阶段性的管理措施,而是与社会主义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贯穿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其二,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收入分配关系和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劳动组织方式)三个方面全面概括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三者间不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而且相互嵌入,互为映射,具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我们从三位一体表述的任意一个方面,都可以逻辑必然地推导出其他两个方面。完整表述这种相互映射的制度特征,逻辑上决不是“同意反复”,恰恰相反,这是对事物内在规律的揭示。就好比,数学上说一加一等于二,不是同意反复;天文学说太阳从东边升起不过表明地球由西向东自转,也不是同意反复。

  最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三方面中每一个方面都必须从系统性、结构性的视角去理解。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差异不再仅仅是纯粹制度构件上的差异,即不再仅仅是公有制企业与私有制企业、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之间的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表明,社会主义不仅有公有制经济,也存在大量私有制企业;不仅有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也占据很大比重。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国家的现实也不排除国有经济与合作经济的存在。因此,应当从制度系统的角度来理解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之间的根本性区别。这个区别体现在混合经济内部的结构性差异,即混合经济内制度元素的主辅关系的差异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制度,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私有制为主体、按资分配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制度。尽管二者的“制度组件”具有相似性,但因为主辅结构不同,主导因素不同,制度系统的性质也就有根本的区别。因此说,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关系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不应当分开说,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或者私有制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按劳分配与多种分配方式也具有同样的关系。不能拆开说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多种分配方式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只有在适当的系统结构中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才能得到界定。如果不理解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理论表述的这种系统性、结构性特征,不能从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经济成份论”,转换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结构观”,理论界一些同志的困惑是很难消除的。

  2.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历史特征

  基本经济制度新概括三个相互联系、互为映射的命题,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历史性质的完整表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具有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历史过渡性质。它的基本经济制度既区别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又区别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这一点从基本经济制度的三个方面都可以清楚地表现出来。公有制为主体是区别于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特点;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则明显区别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而且,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其双重排他性占有特征,也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公有制有根本区别。按劳分配为主体固然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但它其实也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有实质性的差别,而且,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有多种分配形式并存,这也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有明显区别。市场经济体制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将必然消亡,当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重要差别,但由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根本区别。三个方面共同确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历史方位。在这里,三者同样是社会主义经济“与其他社会制度根本区别的东西”,不仅与资本主义制度相区别,而且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相区别。

  社会主义作为过渡性历史阶段,兼具资本主义及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某些制度特征,但绝不是二者若干零部件的随意拼合,而是实践探索中终于发现的有关制度优越性的“合理配比”,是经济制度由量变到质变的根本性质的体现。这里的量变包含着制度的动态性,包含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改革发展、自我完善的可能性。同时,制度的量变也可能走向相反方向。那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如何保证?我们认为,由于三重制度功能的相互映射和相互制约,制度结构的稳定性仍然是可以维持的。研究这种制度稳定性的机理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研究的重要方面。

  当前需要弄清楚的一个问题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必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走向高级阶段,学理逻辑上如何区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确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不是直接提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从实践经验提炼新的理论观点时应有的谨慎,毕竟当时改革开放还不到二十年,也为理论的进一步发展留有余地。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概括,首先是基于此后数十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新经验,同时也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在此期间的理论拓展有关。如前所述,我们从四十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践中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基本经济制度三项功能性特征的相互映射和不可分割。因此有必要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学理涵义给出更明确的界定。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然是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因此,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育也不够充分。但是,从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演进所必须的生产力条件是怎样的?生产关系又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学界对此的讨论很少。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同志仍然认为,发达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还应当符合旧三位一体的公式: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这就是为什么他们总是将市场经济当作社会主义的异己成份,并且不愿意将非公经济与按要素分配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系统特征之构成要素的原因。由于社会主义阶段划分的学理研究尚未展开,上述观点的存在可以理解。但是,这里至少有两点疑问:其一,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按劳分配是否仍然通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如果是,那么这个原则在生产过程与流通过程中是否同样通行?其二,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的生产力前提是否仍然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述相同?如果是,那么在这样的生产力条件下,社会劳动的组织方式是否有可能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如果对这两个问题都不能给出确切回答,我们有什么底气说,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一定会通往一个符合旧三位一体公式的“高级阶段”?

  06结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具有世界历史的一般意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不充分、不平衡,会在高级阶段得以改变,但这离商品交换、货币关系消亡的历史条件还会有相当距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三大基本特征将会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长期共存,社会主义的社会生产力将在具有如此特征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持续发展。这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对科学社会主义的最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