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0 22:4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对未成年犯可以适用罚金刑,但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限制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范围。在未成年犯罚金刑裁量的过程中,在确定能够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之后,还需要结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的不同适用方式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裁量问题加以具体分析。在确定未成年犯罚金的数额时,应当比照成年犯罚金数额的确定方法予以确定,并在此基础上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文通过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规定引申出对未成年犯是否适用罚金刑以及当前适用罚金刑的缺陷,从而提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与判处罚金刑中的相关制度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犯;罚金刑;财产刑
一、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相关规定
犯罪低龄化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根据笔者所在单位业务统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罪行上,如盗窃、抢劫、伤害等犯罪行为,对绑架、敲诈勒索、强奸等也不在少数。
《刑法》第52条仅对罚金数额的裁量作了原则规定。具体适用罚金刑的规定主要有二个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明确指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同时第4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单处罚金。”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犯罪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人民币。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二、未成年犯是否适用罚金刑
(1)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时没有工作和固定的收入,被判处的罚金只能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代为缴纳,但这并非是变相株连,这是因为未成年的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好对子女的管教责任,而这个责任需要通过具体的行为来体现,暂且我们把为未成年子女的犯罪代缴罚金视作所负法律责任的体现。
(2)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罚法定原则,罚金刑当然适用于未成年人。如果因为未成年人对罚金刑欠缺必要的履行能力,而获得一种豁免权,这显然有悖于法律公正、平等的价值理念。现在我们要解决的是,如何适用这一刑罚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罚金刑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积极作用,如何去完善这一特殊的制度。
三、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缺陷
虽然笔者赞同对未成年人适应罚金刑,但不可否认我国对这一刑罚制度在创设、执行上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罚金刑的立法不合理,背离了刑法的目的
我国在立法上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的规定存在先天缺陷,仅仅明确在罪名上适用而非在具体的犯罪主体上,由此导致了未成年触犯某种需要科以罚金的罪名时,也必须判处罚金,全然不顾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缺乏客观基础,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明知未成年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判处,从而造成了“空判”。虽然《刑法》第53条规定:“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但是对那些适用罚金刑的未成年犯,即便是主刑期满后,他们也始终处于被人民法院随时追缴罚金的境地,会使未成年犯生理和心理受到压力,进而导致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其结果最终与我国刑罚的目的背道而驰,体现不出罚金刑的刑罚效果。
2.人民法院运用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
法律涵量决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法律涵量值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小。相反,法律涵量值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扩大。对依法应当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多少罚金,其裁量权在承办案件的法官手中。承办案件的法官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退赃情节等来确定罚金数额的多少,而这些情节只有承办法官掌握或了解,因此,只要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法官可以任意决定罚金的数额,缺少法律的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完善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之制度建议
1.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制度
对《刑法》中有关未成年人法律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可单设未成年犯罪的刑罚专章,以此来规定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具体适用的刑罚种类和具体量刑标准。在完善刑事法的基础上,按照当前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在条件成熟时,加强特别法的建设,如制定《未成年人刑法》等。通过专门立法,规定专门的刑法制度,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后受到法律追诉、审判和实施监管的规定区别开来,以期收到最好的立法和司法效果。
另外,为突破罚金刑单科制适用的规定,扩大罚金刑的单科制范围,可以使罚金刑的单科制与选科制、复合制、并科制相结合,构成罚金刑适用方式的多元化体系,可以便充分发挥罚金刑的遏制作用,改变罚金刑适用率偏低的状况。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罚金刑有关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提出日额罚金制,日额金制是按照确定缴罚金的天数和每天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逐日交付罚金的制度,以犯罪轻重确定日数,以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确定所要缴纳的罚金数额。日额罚金制大大考虑即未成年人的经济能力又便于罚金刑如数执行。维持了行为责任制的原则,克服了相同罚金对经济背景完全不同的人效果完全不同的不平等现象,真正达到了从经济上打击犯罪分子的刑罚目的,现在将其导入我国未成年刑法不无意义。
2.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時可能确实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在一段时间内无法缴纳。但是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会逐步迈入社会从事工作,开始有个人收入和个人财产。基于此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无个人财产的状况,判令其暂缓缴纳罚金刑。如果未成年人在缓刑考验期问表现良好,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就可以减少罚金或者不再执行罚金刑;反之,则撤销缓刑,追缴其罚金,亦可以适当加大罚金数额。未成年人罚金刑缓刑制度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实践中罚金刑执行难的压力,是一种可行的问题解决方式。
参考文献:
[1]王志祥,韩雪.未成年犯罚金刑裁量问题探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24(6):5-9.
[2]荆源超.未成年犯罪罚金刑制度探析[J].大江周刊:论坛,2012(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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