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9 22:02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如今,反恐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常态。怎样有效的遏制恐怖主义并实施有力的打击早也已经不是新课题,但其面临的理论基础和法律界限等问题却越来越是新的课题。我国现行的反恐法律机制目前还存在概念不清晰,原则缺失,格局不科学等问题。因此,在恐怖主义全球化的背景下,结合国际反恐法法制,針对我国的反恐法制现状及问题做深入的研究,已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恐怖主义犯罪;法律机制;法治
一、反恐法律机制现状
1.国际反恐法律机制
长期以来,中国在反恐方面一直遵守国际法的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精神,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法制创建的过程,并支持安理会一系列的反恐提案与决议。在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上面,中国也是认真的予以履行着。
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在与国际原子能机构、上海合作组织等积极的加强联系与合作,制定反恐的各种方案,加强重点项目的安全防范。
2.国内反恐法律机制
虽然我国反恐的立法依据还是不够明确,但我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打击和防范恐怖主义的威胁和蔓延,标本兼治,致力消除恐怖主义的根源。
可是在反恐法律机制立场和态度还不够坚定,大多以政策却不是法律明确的制定出来,因此其稳定性、长期性和强制性一定大打折扣的,这也是和我国的依法治国相距甚远。
反恐立法的单一,完备性和系统性都有待提高,构建一个完善的立法格局是法学界应该深入探析的课题。
二、中国反恐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分散型的立法模式,不仅缺乏系统性,法律空白较多,并且立法的形式过于单一,更重要的是,反恐立法缺乏超前性,其还只停留在恐怖主义犯罪的几个初级罪名阶段,并且过于笼统,没有配套性,这非常不利于实践操作。
1.反恐立法格局不科学
由于一开始我国大多反恐的条款集中于刑法上面,且没有相关法律来配合,这是非常不适宜和不全面的。刑法侧重打击已经发生的恐怖犯罪,所以对于相关的根源、防范等没有作用。并且,这有反国际反恐的立法格局,比如美国和俄罗斯都是以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结合实施,且以行政法为主。
2.反恐立法程序空缺
当前,我国对恐怖主义和一般刑事案件追诉程序完全相同,并没有反恐的特别程序规定,这对打击恐怖主义犯罪非常不利,而这一点在新疆的反恐实践上异常凸显。比如有些特殊证据在现行的诉讼程序方面经常难以复核,增加了取证、证据转换的难度。
3.反恐基本原则不清晰
在我国的反恐工作中,十分缺乏明确统一的,全局性的目标或指导思想,不利于反恐方面措施和政策的和谐统一,使有关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偏离正确的方向,将重心放在了集团犯罪上,这是非常不科学的。因此,我国也应该及时的依法效仿并有效结合,这是因为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理应将恐怖犯罪的实行行为放在首位。
三、针对中国反恐法律机制问题的对策
中国非常需要将国内的反恐怖主义条款和国际反恐公约有效的接轨,这不仅是将中国的反恐法律机制走向轨道化的路程,更是将中国反恐立法日益健全,有利于专门反恐立法的出台。
1.重视与宪法、刑法的衔接
根据宪法的有关人权法治的要求,国家应当积极出台有关约束反恐强制措施方面的随意为之,让其成为国家紧急情况下的最后手段。有关刑法方面的衔接,则有较大的调整空间,第一则是恐怖主义犯罪标准上的法定化,理应从行政法和刑法两个方面一并考虑,避免对接不协调;第二则是恐怖主义犯罪上的程序法定化,当前,仍然面临着行政和司法认定方面的衔接问题,大多学者赞同行政与司法认定两者并存的运行机制和立法机制。
2.明确反恐法律机制方面的价值定位和基本原则
我国的反恐立法起于刑法,相见与相关的其他法规中,但反恐法是专门的行政法还是综合法,是特别法还是基本法,则需要明确下来。因为其内容不仅是恢复和制裁等问题,还有刑事、民事等权利义务问题,如果立法内容和其宗旨不一致,则很容易导致反恐立法时的性质不清晰,后续缺陷摆出。在基本原则上面,我国反恐必须谨记罪刑法定,刑事责任应个人化而非集团化等基本原则,而且方方面面都应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采取预防为主的治本原则,重视法治与人权。在国际合作上,一方面应有中国特色的原则,但也要加强情报、引渡、侦查等方面的配合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
最后,在反恐立法机制方面,要做到彻底消除恐怖主义犯罪,不仅需要从法律方面入手,还需要治理、技术等层面的相配套措施,其间也需重视恐怖主义意识形态方面的核心理念问题,从社会学心理学上消除恐怖主义的社会根源。中国更应当参考自身国情,将其作为基点,才能更好地防范、打击和惩治恐怖主义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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