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1 22:2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倡导民法公平原则,应执行到具体的民事主体关系中去,使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以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本文从内涵、民事主体、组织实施等角度分析了民法公平原则,以期为我国民法公平原则的发展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民法;公平原则;研究
一、民法公平原则的内涵
公平原则指的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制定法规以及裁判纠纷时,或者是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都应当遵守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平理念及要求。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公平原则的两大内容就是公平动作与公平观念。
1.公平动作
公平动作是民事活动的动作模式,它以公平观念作为基础,对民事利益关系进行评判。由此可知,公平动作是一个判断的过程,对实际存在的利益关系作出判断,这一过程中,公平动作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了真实的生活表现,这有利于提升判断的正确性;而且,基于公平观念的公平动作也对司法主体和民事主体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适用社会上普遍认可的公平观念。
2.公平观念
公平观念是判断民事利益关系所依据的基础,它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经过了推导和积累,法律则让它成为一种利益判断的标准。公平观念以民事利益关系作为主要内容,是对民法价值产生深刻影响力的观念集合。
二、从民事主体的角度分析民法公平原则
民法的广泛性以及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是公平原则存在的基础。公民最关心的就是个人权利义务的公平与平等,而民法的应用对象正是国家中具有民事权利的任何公民,它保护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
1.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中独立的归责原则之一,它保证了每一个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中的言行,权利一律平等。
2.独立的自然人,自由享有个人权利
现实生活中,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容易利用亲情来损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每一个自然人都是独立的,不能因为与其他人的亲密关系而失去了个人权利。在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方面,有亲密关系的民事主体不能制约其他主体,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
3.每一个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公平分配利益
民法公平原则所追求的,不是平均主义,也不是单纯地均分实际成果,而是追求机会的公平。由于每一个民事主体存在个体差异,生活环境、家庭背景等也有所不同,这就导致了角色与地位的差异性。比如,一个残疾人和一个身体功能正常的人,他们所实现的权能是不同的,由此会造成不均等的个体机会以及不平等的结果。可见,对于弱势群体,不能只从形式上强调平均分配。只有合理地分配利益,才能真正体现公平。
4.民法不仅公平地赋予公民权利,还应兼顾义务的履行
现代法律提倡权利与义务对等。努力提高人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运用民法规范依法治国,这样还可以防止不正当权利干涉民法的公平性。具体来说,依据民法规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这体现了公平原则,防止了不正当权利干涉民法公平;如果是意外伤害,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那么,应当双方均摊民事责任,而在实际履行时,还应当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悬殊状况,这些都体现了公平原则。
三、民法公平原则的组织实施
1.从农村劳动人口的民事行为入手
当前,包含廣大农村人口在内的劳动者,在我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他们普遍文化素质不高,社会活动范围较小,甚至还依从于重男轻女、知识无用等落后思想。对于他们而言,正确地理解和落实民法法规存在困难,适用民法公平原则也存在困难。以偏远农村地区的妇女为例,在面对土地及房产分配、离婚后子女抚养等利益纠纷时,她们能否得到公平的对待,就体现出公平性原则。
2.从社会中坚力量的民事行为入手
包括城市中产阶层、农村富裕户在内的社会中坚力量,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文化素质,社会活动范围也有所拓展。这些人一般是在面对具体的民事纠纷时,才有意识地接触法律规范,而且能够做到尽快落实。由此,民法的公平原则在这一群体中最容易得到推广应用,但也不能忽视该群体的局限性。具体来说,城市人口众多,人们的民事行为能力集中,容易发生各种纠纷;同时,人群中容易形成利益团体,本团体内的公平,对外则很可能施行不公平的对待。这些纠纷及不公平对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越来越多的事件,让人们自觉提高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人们学习并使用法律的表现之一,就是提起法律诉讼。但还是有一些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么一味忍让,要么采取过激的报复手段,这些情况也给法律的贯彻执行带来困难。
3.从高端人群的民事行为入手
高端人群,拥有至高的权利或者相当多的物质财富,他们文化水平高,社会地位稳固,尤其是最具备民法公平原则的意识,通常能够有效地组织实施民法原则。在处理法律行为时,这一群体中,有时在适用国内法律之外,还涉及到国际法律,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普及途径之一。
四、小结
公平的含义在于公正、平等、合理,民法公平原则是适用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原则。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要注重实质上的公平,不仅要实现民事主体之间的自愿公平,还要达到民事关系之间的利益分配公平,使民事主体双方心悦诚服地接受利益分配结果,进而促使民法在公平原则之下,发挥出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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