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1 16:1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相对于传统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有着网络化、小额化、隐蔽性等特点,犯罪打击具有较大难度。对于其社会危害性,现有行政法规与刑法规制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而完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刑法规制方面刻不容缓。
关键词:海外代购;走私罪;刑法规制
一、海外代购与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
(一)海外代购的概念
海外代购是近些年出现的新词汇。海外代购表现为一类是代购者基于境内消费者的委托或者授权从境外代为购买指定商品,另一类是代购者将境外商品提前购买,之后再卖给境内消费者,因此海外代购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或者买卖行为。基于此我们可以认为海外代购是代购者基于境内消费者的委托,将境外购买的商品通关交给境内消费者或者将其在境外已经购买的商品销售给境内的消费者,并收取合同所约定的费用。海外代购一般是通过正常货运、私人邮寄、个人携带三种方式将商品移转至境内。①
(二)海外代购走私行为与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的等是走私行为,海外代购走私行为便是违反上述规定,在海外代购过程中偷逃税款的行为。多表现为代购商想要获得更高的利益,伪造货物为物品进境尽可能的少缴税款。
海外代购走私行为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走私行为予以刑法规制的因素包括“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的现状与危害
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目前的现状呈现以下特点。第一,走私行为的网络化。第二,走私的小额化。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的走私数额较低,但单数较多,一般通过物品渠道进行走私。第三,走私对象的日常生活化。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的走私对象一般是我们生活中所常见的物品。第四,走私犯罪较强的隐蔽性。海外代购走私犯罪所进境的物品由于较多是日常用品,所以与合法进境的物品相比从外表看很难察觉,海关部门往往很难对此进行查处。
走私犯罪属于法定犯罪,对于走私罪的危害性,作为普通大众往往感觉不到。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其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行为人为了谋取自己的高额收益,一般通过入境不申报商品、虚报商品价值、伪造商品性质三种方式,而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我国的税收造成影响。走私犯罪其直接危害便是减少我国的税收收入以及破坏我国的海关监管秩序。第二,对我国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海外代购者通过走私行为将物品运送至国内,其成本很低,从而形成价格优势,对我国的国内产业的正常运营造成破坏。
三、我国对于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的规制现状
我国《海关法》中与海外代购行为相关的内容如下:第一,我国《海关法》规定了商品入境方式分为货物、物品两种,并在第46条规定了个人进出口携带的物品应符合“自用”和“合理数量”的标准。第二,《海关法》中明确规定旅客物品通关方式分为申报通道与非申报通道,旅客所带的海外代购商品一般有携带通关与邮寄两种方式。第三,我国《海关法》《关税条例》规定了具体的进出口征税规则,对于进口的货物与物品分别适用不同的征税规则。进口货物所缴纳的税额是以货物的数量、价格等实际情况来确定。而进境物品的税额征收规则相对简单,是按照进境物品的价格征收,税率等海关都有相应的规定。
我国刑法中对于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没有直接规定。这类犯罪一般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来定罪量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方式有多种,如绕关走私,通关走私,变相走私,后继走私,间接走私和准走私。②在量刑幅度上,《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走私罪原有的死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最高法定刑幅度为无期徒刑。量刑标准也依据偷逃税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和情节严重来处理,刑罚上采取有期徒刑加罚金相结合的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规定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额为10万元、50万元、250万元。
四、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的刑法规制建议
(一)完善海外代购走私违法行为与走私犯罪的界定
海外代購违法行为与海外代购走私犯罪行为是交叉融合的,只有明确两者的界限,才能更好地适用法律进行处罚。逃税数额一般是区分两者的主要标准。我国走私行为所偷逃的税额是以案发时或者连续走私行为的最后终结之日的税率、汇率计算的。在具体实践中,税率变更随着政策的变动而变化,单纯的以某一点的税率进行计算从而处罚似乎并不科学。我认为应当在走私行为发生到结束的时间段内取中间值计算,以便做到罪刑相适应。
(二)拓宽定罪标准
我国刑法对于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是以偷逃数额的多少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并以情节的严重与否作为补充。在具体实践中对于走私类型的这种犯罪的打击往往出现漏洞,我认为原因在于定罪标准仍然有些狭窄。在偷逃税额与犯罪情节两个因素外,我们也应该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在司法实践中,除了硬性的以刑法规定的定罪标准作为判断依据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大小、主观营利目的等因素。
(三)合理配置刑罚
我国刑法对走私罪的量刑采用的是有期徒刑加罚金的形式,对于罚金的标准是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没收财产。以偷逃应缴税额的具体数额为罚金依据,可以防止出现与行为人自身导致的社会危害性不符的过重刑罚,较为合理。但是许多走私分子在犯下走私罪后仍再次走私,很大的原因是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太大,罚金刑并没有起到其原本的震慑作用。海外代购走私型犯罪归根结底是经济犯罪,侵害的是我国家的关税制度,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能更好的让行为人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从而从根本上遏制犯罪意图。
注释:
①杨艳秋.海外代购法律规制研究.法治与社会,2016年.
②赵秉志.《罪刑各论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页.
参考文献:
[1]陈晖.《走私犯罪论(第二版)》.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2年版.
[2]梁争.《走私罪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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