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9 18:5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在我国法制建设与发展过程中,行政复议制度是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政治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已经成为当前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以及行政争议解决的重要手段之一。对维护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行政复议制度自身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够成熟,因此,相关部门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探索出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具体措施,希望可以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些许借鉴。
关键词:行政复议;制度缺陷;完善策略;探索
前言:自《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我国许多地区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极大的困难与阻碍,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性质也比较特殊,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行政复议工作未充分发挥其作用和价值,长时间未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大多数的人民群众是没有清晰概念的,而部分相关机关单位自身缺乏全面的了解,对于一些内容和制度也模糊不清,媒体平台方面也缺乏相应的报道与普及,行政复议制度对保障行政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监督、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一、 行政复议制度发展现状及存在缺陷
行政復议制度具有不可替代性与及时性的特点,在落实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当前在具体贯彻过程中,困难重重,其作用与价值也并未得到体现,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经费不足,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
首先,行政复议案件在具体处理过程中,通常情况下是需要两名及以上的相关工作人员去处理事务,但是在基层行政机关单位,实际的工作人员的人员却并未达到要求,虽然有设立政府法制机构,但是编制人员比较少,其次,还存在临时兼任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极大的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制度无法全面贯彻,甚至逐渐形式化[1]。
当前,对于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书面审查是最为主要方式,因此,在很多状况下,需要与当事人建立其联系,并及时了解到其意见,还必须要重视基层工作开展状况。由于基层工作环境及相关因素的影响,对于取证调查等工作的开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但是往往大多数情况下,由于经费不足等问题,对取证调查工作的开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行政复议工作在实际开展过程中,整个周期也相对比较长,因此,工作质量与效率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再者,行政复议工作具有法律性强、专业程度要求比较高等特点,因此,对于从事复议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但是当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普遍存在法律意识不强,且无法深刻全面理解法律内容的情况,时常出现法律言语运用不当的错误,导致相关行政复议案件无法及时有效的完成审查。
(二)行政复议工作未达到预期目标
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和阻碍,其次,相关复议机构也没有充分发挥其自身存在的价值和作用,首先,害怕承担责任,部分机关领导人员为了政府的形象与政绩,也比较忌讳司法程序,所以在行政复议工作过程中也经常草草的决定,这样是不利于解决纠纷的,甚至会导致纠纷逐渐变得复杂化,再者,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属于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这样就会让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裁决公平、公正性产生怀疑。
(三)缺乏统一监督管理
当前,我国对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关机构应当又各级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相关部门及各级政府设立复议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对各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组织相对比较复杂化,机构种类繁多,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阻碍,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对相关工作的稳定开展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作用。行政机关职能相对特殊,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工作,服从上级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对行政复议裁决的公平、公正性无法有效保障。其次,复议机构复杂冗长,这样会导致行政成本增加,从而影响行政效率[2]。
二、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设立统一的复议机构
可设立统一的行政复议独立机构,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可改善当前工作现状,对人员及繁琐的程序进行优化,从而不断提升实际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也能够节约行政资源。而且复议工作能够高效独立的去完成,不会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和部门的影响,能够高效独立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二)确定行政复议审理方式
当前,行政复议工作开展过程中主要为书面审查和听证两种形式,听证工作流程可最大程度上保证全面了解和熟悉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与之加强沟通,促进复议工作的高效、公平、公正开展,这样也能够避免出现纠纷。当确定听证为主的审理方式时,要对明确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间存在的界限,保障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复议也可选择书面审查形式,在程序方面应当增加代理制度,从而保障复议工作的合理化与人性化,从而不断提高其接受程度。
(三)行政复议机关参与司法程序
法律规定存在的局限性,对于行政复议案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关条款对行政复议机关通常是不能做出轻易改变的,如果行政相对人对于复议结果不服的情况下,不管行政行为是否发生改变,只要涉及到行政复议流程,复议机关一般都可作为被告,从而不断提升复议机关的工作责任感与使命感。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应当划清界限
法律一定要保障所作出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且经过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如行政相对人不服可仍向法院起诉,再者还可调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对由于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纠纷进行审理,如果复议机关存在不当之处,法院方面可判决其失职过错,从而进一步作出判决,从而真正的实现诉讼与司法对行政的全面监督[3]。
三、结束语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极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对维护公民与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当前阶段,因体制、经济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依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高效顺利开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不断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属于长期的过程,随着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也会逐渐趋于完善,才能够最大程度上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郑志耿, 储厚冰.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缺失分析与完善思考[J]. 法学研究, 2018,21(02):154-155.
[2]向馨. (2005). 试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8,22(001), 24-25.
[3]张丽.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 4(2):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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