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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金融刑事司法体系升级完善建议

时间:2022-07-12 10:0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产业也呈现出多态化发展的趋势,带动社会实现财富积累。但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带来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危机潜在点。打着不劳而获,投机取巧心思的不法分子逐渐将视线转移到了金融行业,金融犯罪分子借助金融市场结构的复杂性和金融产品多样性的特点,持续对金融市场冲击。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托法律始终对金融犯罪保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但由于金融犯罪形式变化多端,难以用常规标准去衡量和把握。本文針对金融刑事司法过程中所做的必要性调整的原因进行了阐述,并对处理金融刑事司法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机制改革的专业化合理路径,以期能够在金融犯罪的识别、处理和预防整个阶段迈出新的一步,完善金融刑事司法机制。

  关键词:金融刑事;司法;专业化路径

  引言

  为了应对形式多变的金融犯罪、防止发生财富重大损失、维持社会市场协调稳定,金融司法体系一直致力于回应金融市场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发展变化。但受到刑法规制局限等因素影响,司法体系在面对一些特殊金融刑事案件时仍比较吃力。为了提高金融司法政策的完善程度,必须在理清金融犯罪司法制度的能力范围上下功夫,有针对性的落实宽严并济刑事政策,明确并确立金融刑事司法体系的独特价值,保障金融体系平稳健康的发展。

  一、金融刑事司法体系升级的必要性

  (一)金融领域经济犯罪上升

  金融行业的发展确实助力了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但同时犯罪方式也由之前的个人财产侵犯转变为向经济流通领域发展,相比其他一些欠发达的地区,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拥有较高的金融资源占有率和整合度,可是这些地区金融犯罪的概率也大大增加,并且通常涉案金额都比较庞大。在金融领域中,贷款投资、信用消费以及银行业务等更容易滋生金融违法犯罪行为[1]。虽然犯罪手段相比其他刑事犯罪更为温和,常以欺诈为主,但在层级放大效应的背后却产生了超强的经济破坏力,对社会造成了很深的负面影响。

  (二)金融犯罪案件问题复杂

  司法人员的专业性固然很强,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但在金融刑事案件中很容易由于证据意识不足或取证能力有限造成欠缺足够的证据指证事实。近几年来,金融领域的新类型、新情况案件逐渐增多。犯罪分子把目标瞄准金融业,主要是考虑到其资产庞大、获利性高并且金融犯罪相比其他刑事案件更难被侦破。金融犯罪行为往往存在着合法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伴随、案件中民事经济责任与刑事责任相互交织的现象。

  (三)应对金融司法案件要提升司法能力

  在实际金融司法案件处置过程中,由于其犯罪形态错综复杂,对犯罪问题的侦查,审判往往面临如下困难:一是对金融领域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取证和举证操作十分困难,工作人员往往需要在大量的数据里寻找证明材料,且证明材料之间要互为解释,彼此相通;此外,大量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明材料是受到时限的约束的,这无疑加大了工作难度。二是金融领域的罪刑规范中空白罪状的内容,往往需要运用刑法解释。但由于法律规范本身不明确,给予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动空间有限,因此,对行为性质涉及合法/违法和有罪/无罪的金融刑事裁判能力,都不够灵活,无法高效、准确地判定案件的性质[2]。

  二、金融司法体系的现实问题讨论

  (一)司法体系缺少内在理论支撑

  金融刑事司法体系升级时往往缺乏对案件本身特殊性的全面分析,这就会导致各金融刑事机构研究小组在追求的目标层面发生分歧,无法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形成统一的步调。专业化进程的不一致,专业化目标的不统一,导致金融刑事司法改革欠缺互相配套的方案,并且其理论基础停留在“因案而起”的层面,无法应对层出不穷的案件类型对专业化的要求,这违背了刑事司法小组相互衔接、彼此承继配合的基础。

  (二)对司法人员专业化选择和培养标准定位不准确

  现在每个学科都有很强的专业背景,尤其法律、金融相关专业;但就招录的金融司法人员专业背景而言,单是金融专业知识的积累或许并不能完全评判他在处理金融刑事案件中的能力。往往具有交叉学科学习经历或修得双学位的招录人员在面对金融刑事案件时会更加从容[3]。另外对原有司法人员后续的培养是否充分也是应该关注的一个点,短期、集中轰炸式的培养方式或许并不能使受训人员掌握金融犯罪等方面的知识,对于金融刑事司法的理解是随着实际处置案件不断学习、不断总结的一个过程。

  三、金融刑事司法路径的完善

  (一)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金融犯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犯罪圈的划定必须严格限制,对金融犯罪的审判不单单要站在安定社会秩序的角度,更要对产生金融犯罪的原因进行深度的剖析[4]。合理运用刑法谦抑理论为基本原则对金融犯罪范畴有一个更清晰的界定,合理区分金融违法与金融犯罪。如果某一特定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金融市场管理法规,危害了金融市场管理秩序,但并没有造成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则应当通过经济行政法规进行规制,将其认定为金融违法行为,避免将所有违反金融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全部纳入金融犯罪圈[5]。

  (二)司法工作人员素质的专业化培养

  每年司法单位新招录的工作人员虽大都来自985或211高校,但具有金融司法专业背景的人才储备却明显不足,对此,司法单位应该给予充分重视。一方面可以在国内一些具有金融、刑事、司法研究方向的知名高校开展公开演讲并拿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在演讲的过程中与高校学生进行积极互动,力争有理有据回答好学生提出的每一个专业问题,以此来向学生展现金融司法的独特性和魅力,通过具体案例带领学生深度走进举证的具体过程并进行系统思考。演讲后对于确有兴趣的同学可以邀请到单位进行更深层次的学习,也可以为学生提供一线实习的机会,这对于将来走向金融司法工作岗位上的他们来说是宝贵的。另一方面可以组织业内比较权威的专家或学者通过网络形式来具体细致讲授他们的观点,各单位应组织司法工作人员积极学习,与时俱进,更新传统司法观念。而对于司法单位原有人员更要时常展开内部培训,增加外出交流学习的机会,将金融司法体系内重要板块和知识以考核的形式进行量化打分,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结语

  在过去的这几十年里,我们目睹了金融体系的崛起,也看到了金融刑事犯罪数据的上升。我们所期待的金融刑事司法体系既有制度与政策的交锋,也隐含市场与监管的博弈,因此,有必要在归纳和总结现有刑事司法政策特征的基础上,对金融犯罪刑事司法政策进行反思和完善,保障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安曦萌. 金融犯罪刑事司法政策评述[J]. 犯罪研究, 2020(02).

  [2]付淼.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研究[J]. 中外企业家, 2020(02).

  [3]韩轶. 刑法更新应坚守谦抑性本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为视角[J]. 法治研究, 2020(05).

  [4]郭蕾. 集资诈骗罪与相关金融犯罪的界定[J]. 现代商业, 2020(09).

  [5]朱玲. 浅谈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从宽适用[J]. 法制与经济, 2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