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1 09:5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自我国1996年将法律援助制度写入法律,经过20多年的发展,法律援助取得较为显着的进步,在实现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工遭受侵害的案件越来越多,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农民工由于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等多方面的塬因,导致法律援助工作难以取得进一步的突破。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不断创新,以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对策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农民工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文化水平大多比较薄弱。容易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比如被拖欠工资报酬、工伤导致身体残疾等,问题又得不到解决,很容易让他们心理上产生报复社会等极端的想法,这不仅不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也会极大的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让政府能够听到农民工的声音,了解其需求,解决其困难,维护其尊严,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政府解决社会矛盾问题的救济渠道之一,可以肩负起这个重任,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农民工进行相关的援助,这才是作为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最好的一个选择。
(二)推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法律援助制度为特殊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不仅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塬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因此,法律援助制度既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成果,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由于社会资源的不公平分配,社会贫富差距逐年拉大,这种情况不仅会损害个人尊严,也会给社会稳定发展带来隐患。对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进行帮弱扶贫等工作,有利于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以及促进司法公正,真正做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目前,农民工仍然是社会当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现有农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不足
近些年来,虽然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总体来说,我们还存在着不足之处。比如:
(一)立法不完善导致无法可依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英国,多数西方国家早已建立起自己的法律援助制度,在21世纪的今天,他们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相比较而言,我国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开始建立,起步较晚。而我国最高层次的立法中还没有法律援助制度,仅仅是国务院的一部《法律援助条例》就已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最高层次的立法。单独依靠以上的立法并不足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产生显着效果,虽然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开始注重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但以上这些缺陷直接影响了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使得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加艰难。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
在现实中,政府部门在人力、物力上难以保证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开展到位的宣传,再加上大多数农民工本身知识水平较低,他们可能都没听说过法律援助这四个字,并且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信息,当自身遇到法律问题,比如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等问题时,他们往往不知道应该采取什幺样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以至于经常出现农民工以跳楼自杀相逼或者出现砍杀包工头等极端方式来维权等等新闻,这不仅是农民工个人的悲哀,更是法律制度的悲哀。如果贫穷的农民工得不到法律的帮助来维护自身权益,他们将陷入更为贫穷的生活,以此往复。因此,加大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条可靠途径。
(三)法律援助经费不足
我国的农民工群体数量庞大,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需要法律援助,政府主要依靠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向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但僧多粥少,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工的法律服务需求。政府经费不足,这是阻碍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最大难题。这导致律师在办案时无法获得比较高的办案津贴,甚至还出现律师自己补贴办案经费的情况,导致经验丰富的律师不愿意接受法律援助的案子,只有刚拿到律师资格证的律师愿意做法律援助的案件,而缺乏经验的新律师可能无法充分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且当新律师能够找到其他的案源时,他们往往也会离开法律援助的队伍,最终会导致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制度的不信任,使得法律援助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四)法律援助部门建设尚未完善
在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在接待时并未体现出身为法律人的专业,以及为人民服务的态度,而是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漠不关心百姓需求,做事不踏实、办事不牢靠,严重损害我国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当社会资源第一次分配本就存在不公的时候,农民工将法律救济当作了寻求帮助的最后一根稻草,但他们遇到的并不是周到的服务以及耐心的解答,这愈发增加了农民有事寻求法律援助的难度。司法不公、贪污腐败等现象的普遍存在,让大多数农民工对法律失去信心。
三、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立法
首先,加强着力于农民工劳动用工纠纷、工资报酬等方面的立法,同时增加补充保障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条款,加大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工作,让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工兄弟也能理解。其次,完善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惩处力度。让用人单位自觉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后,完善立法是第一步,执法、守法等程序也应严格依照法律来办事,做好法律保障中的每一个环节,才能更好的保障农民工的利益。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当前我们可以建立更多的法律援助工作点和通过法律下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等途径,例如通过举办座谈会、法治教育竞赛等形式进行宣传。拓展更多的传播方式,譬如可以通过传统的报纸、电视或新兴自媒体、互联网等媒介传播,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如何寻求法律保障,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地得到法律服务。改变农民工“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现状。不仅针对法律援助对象让其认识法律援助制度,对领导干部同样应当使其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而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的把法律援助服务纳入政府的民生工程中来,真正的做到为人民谋幸福、求发展,发挥其实际的作用。
(三)呼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虽然政府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主导者,但是随着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以及呈现越来越复杂的趋势,对法律援助工作者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同时也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与成本。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起步较晚,在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太过注重理论,而忽视了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缺乏实务方面的经验。所以当下非常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入法律援助工作中来,如基层法律服务者、律师、公证员或其他具有法律素养的志愿者等都可以参与进来,甚至在司法行政部门等工作的离煺休人员也可以加入到法援队伍中来,让其从事无偿的法律援助工作。最后,可以邀请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来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们汇报工作,交流意见、建议。这有利于弥补现有法援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专业素质较低、工作热情不足等情况。因此应当让更多的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进来,为农民工法律援助事业献出一份力量。
(四)完善法律援助的资金保障以及监管制度
第一,政府应当认真落实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确保其经费来源,在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的工作当中,我们的政府在其中应当发挥最重要的作用和承担最主要的责任,特别是对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应当在每年年初政府的财政计划中列明,将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纳入到财政预算中去,并且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工作事项,使其专门化,更有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化。第二,号召社会上的爱心人士、爱心企业等设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资金的基金会,筹集更多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资金。第叁,做好监督工作,设立专门资金经费的监管制度与规定,避免资金未落到实处。
(五)加快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专业化建设
第一,虽然我国有很多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组织机构,但这些机构大多没有建立起有效地沟通交流机制并且效率低下,很难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和升级改造显得尤为必要,使得法律援助机构服务更上一个台阶,打造法援服务新时代。 第二,深化对法援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当前我国专业律师,而且平时大量的民事案件需要去处理,很难再有时间与精力帮助农民工。总之,农民工在城市化进程中付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的权利却遭到践踏,保障他们最基本的权利,及时解决其面临的困难,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援助制度来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补贴标准
《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办理案件的律师支付法援补贴,目前各地标准不一,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我国大部分城市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较少,绝大部分城市的律师办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只能获得几百或上千元的补贴,这与律师付出的劳动不成正比。提高律师的经济补贴标准,按照案件难易程度、办案周期等因素综合考虑,实行灵活补贴。这样可进一步调动律师等法律服务者展开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也可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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