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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合法性分析

时间:2022-05-27 16:16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取证难度愈来愈大,源自刑事侦查手段的陷阱取证逐步被应用于知识产权诉讼活动中。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学界也无相关理论研究。司法实践过程中人们对于陷阱取证的法律属性也颇有争议。基于此,本文通过论述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为陷阱取证正名。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支持在知识产权领域准确适用陷阱取证的设想,明确陷阱取证的重要性。

  关键词:陷阱取证;知识产权;非法证据排除

  一、陷阱取证概述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陷阱取证,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取另一方当事人侵权的证据,诱使另一方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待被取证者实施侵权行为的特殊取证方式。[1]陷阱取证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学者们在三大诉讼法的相关理论研究中均采用过这个名词,它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里的“陷阱取证”一词, 最早源自2001年发生的“北大方正”一案,一审法院直接将“陷阱取证”该词写入判决书中。

  二、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合理性分析

  由于智力型创作成果无形的本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具有侵权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等异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征。鉴于这些特征,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在民事审判及知识产权审判中可否采用“陷阱取证”方式,应当在个案审理中具体分析。[2]笔者也认同该种观点,为了打击随意窃取他人智力成果的行为,对于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运用陷阱取证的方式,更应持宽容的态度。

  (一)司法公正的视角

  司法公正包含两个方面,即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陷阱取证是收集证据的有效手段,权利人可通过此方式获得关键证据从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倘若我们将陷阱取证所获得的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实体公正的。实践中经常出现有且只能通过陷阱取证的方式获取侵权证据的情况,且该证据有可能是解决案件的核心证据,如果予以排除将会使知识产权人的实体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权利人遵循合法正当的程序获取证据保护自己实体权利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司法效率的视角

  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是当前法院追求的目标之一。在案多人少的法院不仅要讲究办案质量,同样要追求办案效率,确保有限司法资源的效益最大化。

  随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不断增多,如何充分利用诉讼资源,尽可能用更少的司法资源解决更多的案件?这就需要在取证方面赋予权利人更多的便利,在通过正常取证方式无法获得侵权证据的情况下,允许权利人通过陷阱取证的方式收集证据,这不仅仅是提高司法效率的有力途径,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合法性分析

  法律对于陷阱取证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否就失去了评价其是否合法的必要了呢?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法律往往是滞后的,它无法穷尽一切,所以在法律规定之外是否存在合法行为或是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呢?笔者认为是存在的,法律原则就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

  (一)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协调

  《证据规定》第68条确立了我国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陷阱取证是否属于该规则需要排除的对象呢?我国将非法证据的排除对象限定在两个范围内。其一“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判断证据是否合法的底线,这是对证据排除的最低防线,所以存在于这个边界线之上的行为就非常之多,这样去考虑排除证据就会导致众多证据无效。应该考虑设置一个侵害的严重程度,只有当侵害行为严重影响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再予以排除。其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这是一个概括性规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件综合考量,否则很难运用和操作。“陷阱取证”在民事诉讼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陷阱取证”的运用并没有违法。

  可见,“陷阱取证”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排除对象。

  (二)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协调

  何为诚实信用原则?就其内涵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是以相对模糊的公平要求为内容的规则,就外延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确定性,可补救具体规定的不敷使用。[3]而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并且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引导市场经济主体以正确合法的途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侵权行为人违背诚信,以不正当的手段窃取、盗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侵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破坏市场稳定,应当加以惩处。

  四、知识产权诉讼陷阱取证的规范建议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适用陷阱取证,应当注意以下几個问题。

  第一,始终以合法性与必要性为前提。鉴于当事人取证能力不强的现状,应当对《证据规定》第68条做较为宽松的解释。对于其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通过考虑其严重程度,在取证人既没有严重侵犯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接受通过陷阱取证的方式收集的证据。

  第二,严格限定陷阱取证的适用范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应当把握以下一些关键点:取证者是否已经通过一般正常取证方式收集了相关证据;取证者是否有初步的证据或理由证明被取证者的侵权行为在取证之前确实存在且有持续性;取证者是否有故意引诱、欺骗、胁迫等行为,以及取证时是否会造成被取证者的巨大损失。

  第三,给予被取证者相应的救济。若取证者在取证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被取证者可以取证者严重危害自身利益或者取证方式不合法为由进行抗辩:被取证者毫无实施侵权行为的意图但因取证者的故意诱导、胁迫、欺诈等手段使得被取证者实施了侵权行为;取证者的取证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取证者的合法利益;取证者的取证方式极大的损害了公平原则或者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结语

  陷阱取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出现与发展具有现实合理性与必然性。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和灵魂,陷阱取证为当事人取证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它在打击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它也仍然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因此需要立法者通过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明确陷阱取证的法律定位。笔者认为当前最为紧迫的是,公布指导性案例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为审判人员提供具体明确的指引。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再逐渐明确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叶青,韩东成,民事陷阱取证之再探讨——兼论北大方正诉高术软件侵权案的取证方式[J],政治与法律,2007.5:38

  [2]黄砚丽,论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效力——基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分析[J],法律适用,2013.9:24

  [3]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