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6 11:4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近年来,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被侵犯的事件屡屡发生。本文将尝试分析大学生兼职的特殊性及其法律性质,进而探讨现行法律对大学生兼职的保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大学生兼职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力求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关系;权益保护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现今全日制高校学生或出于增加收入的目的,或出于扩展社会实践经验的目的,抑或出于消磨时光的目的,高校学生放下书本,开始越来越多地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加入到兼职打工的队伍中。逐渐增加的大学生兼职群体给社会增添了不少活力,但兼职期间大学生的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也十分严峻,我们必须厘清兼职的深层社会动因,才能准确把握、正确引导大学生在兼职当中合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大学生兼职是其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心的外化体现,也是就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折射。我们还应该看到兼职是大学生从学校过渡到社会的关键时期,这个时期对他们人格的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是否受到公平的对待,是否接受诚信的熏陶,直接影响着他们将来是成为社会秩序的建造者还是践踏者。但由于大学生兼职市场的混乱以及学生自己保护能力的欠缺等问题,导致其兼职屡屡遭受侵害。
学生兼职处于学校管理和社会管理的交叉和边缘地带,使其在发展过程中处于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没有明确的政府部门或者社会机构予以管理的状态。
面对这些兼职的尴尬问题,确需切实保障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合法权利,增强其对和谐社会的信心,使大学生的兼职活动步入正常有序的轨道,维护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大学生的个人利益,更是社会进步、文明的重要体现。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大学生作为我国的合法公民,理当享有这一基本权利,而兼职就是大学生们行使劳动权的具体体现。在大学生兼职这种劳动行为中,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争议很大。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二。
一是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二是大学生的学生身份。我认为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应该涵盖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首先大学生的学生身份并没有限制其劳动权的行使,大学生完全符合劳动者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大学生兼职的客观存在足以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其在兼职中产生的一系列权益应当得到相应的保护。其次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大学生在兼职劳动中产生的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又当如何认定,所以不能否认其是劳动关系。再次既然大学生兼职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就理应受劳动法的调整与保护,不能因为现行劳动法规定的不完善、不明确就否认其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因此我们需要从劳动法的视角下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予以界定,同时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相互衔接问题。
在立法上可考虑肯定大学生劳动者地位,同时修订相关法规;在中介方面要严格社会中介机构审批程序,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一旦发现存在欺诈行为,应严厉进行打击,并加重处罚力度,进行高额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杜绝再次行骗的可能。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设置一个信息公开的平台,在人才市场等求职主要场所公开不良中介信息,及时提醒广大求职人员警惕黑中介。公开宣传信誉好的中介机构,鼓励用人单位和兼职大学生通过此类中介机构互通信息。
在司法救济方面,可在管辖上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程序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执行上加大力度,并强化对维权兼职大学生的法律援助;在高校教育管理职能方面,建议高校设立校外兼职指导机构,建立面向大学生的校内法律咨询室,加强对大学生的维权教育等。
大学生的兼职往往是他们迈向社会的第一步,无论是社会还是国家有关部门都义务也有责任为他们营造一个安全、健康、有序的兼职环境。在校大学生作为一个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群体需要我们用健全的法律制度为他们提供保护,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关注程度的不断提升和有关部门的介入这一目标的实现就在不远的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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