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9 09:4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截止目前,中国网民已多达7.56亿,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名互联网使用人数最多的国家,群众在享受互联网便利性的同时,也涌现出许多不良问题。近些年,网络暴力问题日渐严重,网暴事件层出不穷,逐渐受到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当前阶段,网络暴力已经不再是我们想象中的简单问题,其性质已经转变为社会性问题,亟需规制。对此,本文阐述了网络暴力概念,以此为基础对网络暴力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几点法律建议,旨在进一步控制网络暴力问题发生率。
关键词:网络暴力;法律规制问题;研究分析
如今是互联网高速发展时代,群众的生产生活极为便利,多种新型互联网“黑科技”的诞生,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使人们生产生活更加自由,可以在网络渠道中随意发表个人见解与想法,实现了网络“言语自由”。但是,人们若无法正确使用语言自由,会造成较多网络“副产品”。这其中,网络暴力问题极为突出,已经成为互联网中极具代表性的不良事件,不仅在某种程度上困扰人们的生活,更产生较多具有轰动性的网络事件,其作为新型语言暴力,正在不断挑战法律法规的威严,急需我国整改与解决。
一、“网络暴力”概念简述
“网络暴力”一词起源于2006年,是在互联网发展中逐渐形成的词汇。对于网络暴力,其说法众说纷纭,不存在某种固定的含义。本文认为,网络暴力并非仅限制于网络中,除了在互联网中存在网络暴力外,其他由网络暴力延伸的场所,如“人肉搜索”“滋扰行为”等,都属于网络暴力范畴。而“暴力”具体是指语言暴力。
二、“网络暴力”主要表现形式
(一)“人肉搜索”
此形式具体是指借助人力作为搜索渠道,查找相关信息。人肉搜索是互联网发展下的产物,但本质原理可以从许多年前说起,在未诞生网络之时,人们就存在托亲人好友打听事物信息的想象,此种行为可以说是人肉搜索的早期雏形。近些年,在二十一世纪初期,逐渐产生人肉搜索,其主要原因为网络中的热点事件引起群众热议,一些网友自发或集合共同搜集当事人相关信息,甚至曝光当事人的全部个人隐私,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个人生活事件等,使当事人个人隐私完全曝光在大众面前,被动接受网民的议论与评判,进而导致当事人选择自杀逃避一切[1]。
(二)“恶性语言人身攻击”
除了人肉搜索以外,网络语言暴力更是时有发生,主要形式为网民在网络多种渠道中,随意发表攻击、侮辱、伤害他人的言论,其中还包括图片、视频等形式。与此同时,网络管理者在工作时缺乏及时性,且极易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在规制网络暴力行为时有心而无力,导致网络逐渐成为人们肆意发泄的“温床”,各种各样无端、武断的攻击辱骂言论随处可见。根据调查研究得知,导致网络暴力事件频频发生的主要原因可分为两点:其一,我国部分网民自我约束、自我辨识能力较差,经常盲目跟风、黑白不辨;其二,目前我国针对网络暴力问题的立法不严,未对网民网络行为形成严格约束[2]。
三、“网络暴力”问题法律规制建议
(一)严格完善相关法规,制定专门性法律
在互聯网时代下,保护人们的个人隐私问题依旧存在不足,导致网络暴力中最为严重的就是当事人隐私信息被泄露。对此,我国需要建立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此改善当事人信息泄露的问题,这也是落实其他网络暴力规制工作的首要前提。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主要应规定四大方面:一是个人信息范围;二是网络平台界限;三是保护途径;四是违法追责制度,需要不断完善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同时,应在《刑法》中增添相关罪名,想要严格打击网络暴力行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才能真正实现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有效控制[3]。
(二)提高运营商监察力度,抬高渠道门槛
作为网络管理员,网络运营商与监督者不仅需要提供基础服务,还需履行义务对网络开展良好监督,应第一时间发现网络暴力现象,及时制止侵害他人隐私与权益的相关行为。但结合实际情况而言,大部分网络暴力事件的背后,都存在运营商的“推波助澜”。通常情况下,符合网暴行为定罪标准的事件,都是犯罪者在网络中大量跟帖、大量转发、肆意造谣等,因此网络运营商与监管人员需要结合风控标准,开展小范围筛查,旨在控制网络暴力事件进一步恶化。但由于运营商缺乏较高人气,且存在流量不足的问题,进而导致运行商不但没有及时控制住网络暴力事件,反而在无形中起到“帮助”作用,进而造成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对此,运营商应加强监管力度,抬高网民准入门槛,还需组建专门的行业协会,构建自律体系,使相关行业规范运营。此外,运营商还需制定系统化的信息审核机制,在制定后交由相关机构审核,严格监管未履行审核机制的行为。
(三)明确认定犯罪主体,加强约束力
除了上述提到的几点因素外,网络暴力事件犯罪主体认定困难,也是难以控制网络暴力行为的重要因素,这不仅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更是公安调查取证的难点。其原因在于,参与网络暴力事件的民众较多,无法严格追责每一个参与者,这不仅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相背离,更无法缩短犯罪主体划分范围,否则会导致打击不严。通常情况下,在网络暴力事件中,主体人群可分为三类:一是“事件领导者”,具体是指在事件中极为活跃且具有组织性质的人;二是积极参与人员;三是其他参与人员。针对此问题,可以结合《刑法》中相关罪名追责,如“聚众犯罪”定罪原则,针对事件首要人员严格惩处,对积极参与人员视具体情况而定,对其他参与人员作出警示,但不追责相关责任。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网络暴力作为互联网新问题,需要我国及时整改与完善。在互联网用户量急剧增加的今天,想要显著控制网络暴力问题发生率,就应在根本上提高网络暴力违法成本,以此约束人们的网络行为和语言。但网络暴力问题相对复杂,并非仅仅依靠某种学科就能解决的,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角度加以规制的同时,还需思考怎样加强互联网使用者的理性思维。只有立足人本角度,进行法治规范,使人人心中都保留一份善意,才有可能真正解决网络暴力问题。
参考文献:
[1]徐艺菊.权利视角下网络暴力法律规制研究[D].云南大学,2014.
[2]王秀平.网络暴力成因及理性法律规制[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55(004):101-104.
[3]翟相娟.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从“人肉搜索”引擎引发的思考[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0.26(5):12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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