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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论文

体育竞赛诚信问题存在的原因

时间:2022-05-02 23:33 所属分类:体育论文 点击次数:

  在体育领域中,运动员年龄造假、性别造假、“黑哨”“黑分”、兴奋剂滥用等都是诚信缺失的表现。作为在体育领域的特定诚信类型,体育竞赛诚信的价值和意义是纷繁多样的,它是体育竞赛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纵观体育竞赛发展史,事实也的确如此。在一定程度上,古代奥运会之所以衰落,最为重要的原因无疑在于体育竞赛诚信的缺失。一般而言,体育竞赛诚信的关键与核心在于竞赛参与者对体育竞赛规则的遵守和依循。试想一下,如果诸竞赛参与者没有竞赛诚信,不能信守竞赛规则,那么规则就会沦为空洞的条文,从而竞赛也不可能得以顺利地进行。正是基于诚信对于体育竞赛的重要性,前国际奥委会主席雅克•罗格伯爵(CountJacquesRogge,任职及年限为2001—2013年)明确指出,提高体育运动和奥林匹克活动的普遍性固然重要,“但如果我们不能保持体育运动的诚信,便毫无意义。”换言之,诚信是体育竞赛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体育竞赛中,造成这种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诚信社会氛围

  1.1传统诚信思想消极因素的影响

  几千年来中华民族积淀的传统文化精华固然是诚实信用,但同时也隐含着一些有悖于时代要求和社会发展的消极思想和文化陋习,并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体育竞赛诚信意识的养成。其一,传统观念中的诚实和守信只限于自己所处的小群体;这种偏狭的诚信观默许甚至纵容裁判对特定关系人吹“人情哨”、打“人情分”。其二,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家国为本位的集权型社会,在其中君主的臣民、上级的下级、团体中的个体都不具备终极意义上的社会价值;在这种传统观念的长期浸湿下,为国家荣誉、领导意图以及团队成绩等而牺牲运动员个人的利益实乃必须而自然之事,从而构成“假赛”“让赛”等形式的体育竞赛不诚信的思想根源。其三,中国传统的诚信理念强调道德自律,重视自我修养,而对制度或法律等外在的刚性约束不甚重视;随着体育竞赛市场化、产业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对诚信刚性约束的缺位日趋构成诚信缺失的温床。

  1.2社会转型冲击原有社会诚信体系

  改革开放后,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社会经济体制的重新建构在激发人们勤劳致富的同时,也会对人民的道德观念造成冲击。在这一背景下,社会经济建设得以极大进步,但道德建设没能跟上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步伐,仍停留在传统文化和传统意识形态教育的阶段,道德教育———对我们的论题而言尤其是诚信教育———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尤其是在体育竞赛日趋实现商业化运作的背景下,诚信观念遭到质疑甚至放弃,社会中歪门邪道、背信弃义、权力寻租等丑恶现象频发,这种不良局面辐射到体育竞赛领域中,自然会引发体育竞赛不诚信现象。

  1.3错误的政绩观对体育竞赛的消极影响

  根据唯物史观,特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是不可分割、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因而,体育竞赛的市场化与产业化,自然也少不了政治因素渗透其中。当前,一些地方或部门不仅把体育竞赛成绩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指标,而且还将其视为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平台。鉴于体育竞赛成绩的重要性,这些地方或部门过分地注重竞赛成绩,有时甚至动用公共资源来获取自己在比赛中的优势地位,最为有效且便捷的方式是花费重金贿赂裁判。这些卑劣手段不仅自身突出表现为体育竞赛不诚信,而且还诱发了“黑哨”“黑分”等种种裁判不诚信现象。同时,一些体育竞赛中介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对二者予以牵线搭桥,从而对体育竞赛失信行为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1.4体育明星效应的负面影响

  许多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运动员,如姚明、刘翔等,对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社会上所收获的名利对其他运动员产生巨大影响。很多项目体育运动员,从儿童期就开始训练,一生中的美好时光都在体育训练上度过,渴望出好成绩,早出成绩,在强烈的这种动机驱动下,有些人就会剑走偏锋,不顾体育道德,实施不诚信的体育行为。

  2体育竞赛参与者诚信水平低

  2.1文化素质普遍偏低

  由于当前我国体育体制还不尽完善,体育与智育及德育之间的推进与发展往往出现脱节与不协调,对运动员的培育与教育往往专注于体育训练效果和体育竞赛成绩,而不注重文化教育和品德塑造,个别运动队甚至根本就不设置文化学习课程,赛场上不尊重裁判不尊重对手,诸如2020年浙江足坛的“飞踹门”这样的恶意侵犯对手的现象是此表现,对包括诚信意识在内的思想品德教育更是置于无足轻重的次要地位。凡此种种,极大地影响了运动竞赛参与人(尤其是运动员)对体育诚信意识的培养,进而造成体育竞赛领域诚信意识广泛淡薄的消极后果。

  2.2诚信教育知行脱节

  体育竞赛参与人诚信水平低,在相当程度上应归因于他们诚信知行脱节。在体育竞赛中,几乎没有人否认体育诚信的价值和意义。然而,绝大多数体育竞赛参与人对体育诚信的理解和把握仅仅停滞于认知层面上,而远未将其内化为一种内在修养并时刻予以践行的行为准则,从而致使他们言行相悖、表里不一,最终导致了种种体育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2.3自律能力差

  体育竞赛参与者在体育竞赛中坚持诚信职业道德,是他们应该履行的道德义务以及必须承担的道德责任。然而,在获取更大利益、赢得更高荣誉的诱惑下,一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不是出于体育精神或道德目的,而是把体育竞赛作为一种赚钱方式,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不择手段地达到目的,做出一些违背体育职业道德的失信行为。

  3体育竞赛组织管理存在问题

  3.1体育竞赛管理模式不科学

  长期以来,我国借鉴苏联的体育行政管理模式,施行的是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以专业队、体育院校、俱乐部等独立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实施体育竞赛管理的,不单有各级政府体育管理部门及其下设的协会,而且还有诸多体育竞赛参与单位的管理层,由此呈现出“多龙治水”的混乱景象,以至于监管越权、管理缺位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从而构成体育竞赛不诚信现象滋生的温床。

  3.2体育竞赛监督不到位

  我国体育竞赛监督,一直以来依靠体育行政部门自我监督与管理,依赖组织自律,缺乏行政部门外部的社会监督,无法保证监督的有效性,为竞技体育比赛诚信缺失的出现留下可乘之机。以对裁判的管理为例。目前,体育裁判管理主要是各个项目管理中心的职责,但这些管理中心并不被赋予管理裁判人、财、物等方面的职权,因而难于对他们实施有效监管。

  3.3体育竞赛管理机制不健全

  根据国外先进经验,建立专门化的诚信管理机构和制度是推进体育诚信的有效手段和组织保障。然而,我国当前尚未开展这项工作,致使体育竞赛参与人的体育诚信状况无据可查。而且,对运动竞赛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极小,在缴纳少量的处罚金或短暂的停赛后,通常仍能够继续参加各种体育竞赛,继而失信依旧。可见,失信成本的低廉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些体育竞赛的参与者运动员、裁判员等的不诚信行为。

  4体育竞赛法制建设不健全

  4.1体育立法不完善

  总体来讲,我国体育法律的制定落后于体育竞赛发展实践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作为体育领域基本大法的《体育法》只包括一些原则性行规定,不仅刚性不足,而且还缺乏可操作性。在各种体育行政法规中,最具可操作性的当属《反兴奋剂条例》;然而,由于缺乏与之相匹配的体育仲裁制度,《反兴奋剂条例》的可操作性也是相当有限的。

  4.2法制宣传不到位

  诚信不仅是一个道德范畴,而且还属于法律范畴,《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体育法》都以法的形式确立了体育竞赛诚信的法律地位。然而,尽管诚实信用法治原则在体育竞赛中的法律地位已在立法层面上得到肯定,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目前我国体育竞赛主体普遍法律意识不强;同时,由于执行力度不够,以至于依据法律的要求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规范自己行为的自觉远未形成,诚实信用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形成普遍共识。

  4.3体育仲裁不完善

  我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或仲裁。可见,要真正将《体育法》落到实处,还必须有与之相匹配的有关于体育调解或仲裁的法律法规。然而,在距1995年《体育法》颁布实施已二十多年的今天,司职体育仲裁的仲裁机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据以进行体育仲裁的《体育仲裁法》公布施行,致使体育仲裁制度仍处于孕育之中,进而《体育法》仍停留在理念层面上。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体育仲裁机构的缺失以及据以处理体育争端专门法律法规的缺乏,姑息并纵容了体育不诚信行为。

  5结语

  市场经济环境下,体育竞赛不诚信现象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缺乏社会诚信氛围、体育竞赛参与者文化素质水平不高、体育竞赛行政管理制度跟不上时代需要,体育竞赛法制不健全等几方面原因。欲提高竞技体育竞赛诚信水平,也应该从以上几方面着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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