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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英德日美印低碳经济政策比较与启示

时间:2023-02-13 10:21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低碳经济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世界各国都先后加入到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队伍中来,并逐渐摸索和实践适合自己国家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采用了众多的政策措施。本文简要分析了英德日美印五国的低碳经济政策和措施,并论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指出中国应充分审视其他国家的发展策略,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适合本国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

  关键词:全球气候变化;低碳经济;新能源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世界经济也步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利用高新技术、实现低能耗、与环境保护相适应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基本成型,其中,“低碳经济”被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可并逐渐盛行起来。世界各国都根据国情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的同时,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加快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进程。

  一、英德日美印低碳经济政策

  从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2007年通过的“巴厘岛路线图”,再到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和2010年的坎昆会议,全世界坚持实现经济发国际经济合作2012年第3期展与环境保护并行的努力从未松懈。同时,各发达国家在国内也实施了众多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这其中不乏一些行之有效的低碳经济战略。

  (一)英国:低碳经济立法的先行者

  英国是全世界倡导发展低碳经济的先行者。“低碳经济”这一概念首先就是由英国在2003年颁布的《能源白皮书》即“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提出的。该书充分体现了英国对于能源安全与气候变化的重视,明确了英国坚持发展低碳经济的能源政策。2006年,以尼古拉斯·斯特恩爵士为代表的英国政府经济顾问专家组编写了著名的《斯特恩报告》,以此正式向世界宣告全球变暖的经济影响,呼吁全世界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重视降低碳排放量,向低碳经济转型。2008年11月,英国议会在王室正式批准后,通过了《气候变化法案》,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将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纳入法律的国家,该法规定,英国政府到2050年要实现温室气体减排80%的目标,同时成立了为政府提供专业碳预算的“气候变化委员会这项法案的推出,为世界各国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模板,同时也推进了全世界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2009年7月,英国政府再次公布了《英国低碳转型》的国家战略,它详尽地阐述了英国公共部门、产业领域等社会经济的各个组成部分截至2020年的行动路线图,指明了在能源的有效利用与产业规划、应对气候变化等多方面同时进行改革的路径。随后还出台了《低碳交通战略》、《英国低碳工业战略》和《英国可再生能源战略》等一系列配套方案。近几年,英国已逐步建立了政府部门、各产业领域与全体公民共同参与的低碳经济发展互动体系,以政府为主导,为发展低碳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世界各国向低碳经转型做出了表率。

  (二)德国:能源利用的标杆国家

  能源的有效利用是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途径。欧盟国家中最为注重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就是德国,可谓这一领域的标杆国家。同时,德国在高效利用能源和节省能源方面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2002年,德国率先颁布《节省能源法案》,其中,就老旧建筑的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的能耗标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2004年制定《国家可持续发展报告》,提出建立新的“燃料战略”,鼓励改变能源驱动方式,采用节能环保的替代新能源,以此促进碳排放的降低。为积极配合2006年欧盟公布的《欧洲能源战略绿皮书》和《能源效率行动计划》,德国政府于同年推出“德国高技术战略”,明确指出要将新能源开发和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作为战略发展目标,以期在未来占据世界高新技术发展前列。随后颁布了《生物燃料配额法》,其中,重新修订《能源税收法》,拟用税收的方法改变传统的石油利用,将环境保护的费用明确地体现在传统燃料的价格中。使新兴的节能环保企业从免税中得到切实的鼓励。2007年,德国政府发布“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内容就应对气候变化包含气候的预测、保护、变化影响、适应方法以及政策措施等多个领域。2008年,德国又出台了《可再生能源供热法》、《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法》等,继续激励可再生能源的大力开发和有效利用。这项法案与2009年4月欧盟公开发布的《可再生能源指令》可谓不谋而合。通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德国已基本建立了一套适应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其涉略范围之广泛、内容之丰富着实值得其他国家学习和效仿。[论文网]

  (三)日本:国家的能源战略

  日本发展低碳经济,着重强调整个社会的通力配合与相互影响。2000年日本颁布《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构想。2007年6月,公布了《2l世纪环境立国战略》,进一步确定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目标。随后,在2008年7月,日本内阁制定了“低碳社会行动计划”,正式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的具体规划。2009年4月,日本通过了《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的草案,以夯实低碳经济的地位。这样,日本政府一步一步逐渐明确了建设“低碳社会”的基本理念,即实现碳的最低排放、实现富足的简朴生活及确保二氧化碳吸收源。日本也是目前世界上低碳经济立法最为全面的国家之一。在资源与能源法领域早在1979年,日本就颁布了《节约能源法》,之后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利用再生资源的法律》、《能源合理利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有效地约束了资源和能源的使用和排放,实现了节能减排的目的。在环境保护领域,日本颁布了《环境保护法》、《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推进地球温暖化对策法》,同时更具体制定了《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等一系列法案,用法律更好地促进了环保行动,同时再次强调了建设循环社会和低碳社会的战略方针。在法律约束与新能源政策的基础上,日本政府还加大了税收、贷款和价格补贴的政策力度,鼓励企业和民众主动投身于低碳社会的建设中来。在征收碳税方面,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在本国境内实行商业领域强制性减排规划的国家,可见其向节能社会转型的决心。

  (四)美国:“妥协”的选择

  1997年达成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即《京都议定书》,是世界各国经过长期谈判最终以法规形式确立的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伟大举措。众所周知,美国作为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国家于2001 年竟然宣布退出议定书。这一决定使全世界推进节能减排的步伐受到重大影响,直到2007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美国才在众多国家的敦促下做出妥协,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明确了所有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和高新技术转让的义务,强调了全世界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并制定了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时间表。可见,美国在全球合作适应气候变化的进程中始终扮演着一个模棱两可的角色。

  但实际上,美国在国内发展低碳经济的决策却从未放松过。早在2003年,美国就建立了全世界第一家“自愿+强制”减排碳交易市场,众多公司加入到其中,在法律的约束下完成减排目标。虽然2011年不再进行第三期交易,但前两期已完成了10%的绝对减排指标。这种以碳排放限额交易实现减排的方法以得到许多国家的广泛关注。2005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国家能源政策法》,这一法案使发展低碳经济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在能源的节约、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财税政策上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正式出台了专门《低碳经济法案》,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2009年1月,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发布了“美国复兴和再投资计划”,阐述了未来美国的能源利用和安全规划,将发展低碳经济上升为国家战略发展目标。随后在2009年的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首次针对适应气候变化制定了法律法规,内容涉及降低碳排量、碳排放限额及交易机制等,美国的这一降低碳排量的明确表态,也使得其参与国际合作的政治意愿得到了肯定。

  (五)印度:发展中国家的步伐

  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有着和中国相似的发展诉求,那就是持续且快速地发展经济,但是迈人新世纪,发展中国家不能单一效仿发达国家几十年前以高能耗、重污染换来的经济效益,而要顺应国际趋势,在保证经济正常稳定发展的同时加紧发展低碳经济。2001年,印度就出台了《能源法》,针对能源的有效利用问题做国际经济合作2012年第3期出了相应调整,以稳固经济发展的动力基础。1982年,印度成立了“非传统能源部”,2006年11月将其更名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部”。专门负责国家有关新能源领域政策、方针、立项等制定和协调工作。2007年,由印度总理直接领导的高级别环境顾问委员会正式成立,主要负责将之前发布的全部有关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整合,以便进行后续的相关工作。2008年,高级别环境顾问委员会发布了《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内容涵盖节约水资源、发展可持续发展农业、开发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应对气候变化等若干国家战略。同年,印度政府正式启动了孟买与美国芝加哥碳交易市场相呼应的有关碳信贷的期货交易,开创了这一领域在发展中国家拓展的先河。2010年,印度中央电力监管委员会施行了《可再生能源交易制度》,主推交易“可再生能源证书”。在印度,现阶段还是大规模采用传统的火力煤炭发电,这一举措可以有效地鼓励企业开发新能源,更多地运用可再生能源,既要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转,又要在此基础上,确保能源安全,实现能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此同时,印度政府还成立了能源效率局,颁布了新的电力法案,都在根据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政府的组成部门,构建完整的适应低碳经济长足发展的国家战略。

  二、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早在1997年就积极参与了《京都议定书》的签署,一方面维护了发展中国家应有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承诺将履行自己的减排义务。温家宝总理更在2009年12月18日举行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中国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50%。足可见中国降低碳排放量,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心和开展国际合作的诚意。

  目前,中国尚处在低碳经济的发展初期,在鼓励发展低碳技术,以低能耗实现高效能的同时,已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但是,由于2007年6月,中国成立了由国务院总理出任组长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2008年国家发改委设立应对气候变化司,担负起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决策等工作。就制度建设而言,目前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宏观管理能力和经验都还略显不足。具体到低碳经济领域,相应的法律法规、战略政策等多个层面也都只限于发布一些指导性文件,制定和修改已有环境保护法领域的个别法条等,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和政策管理体制。据此情况,中国在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也正在逐步强化低碳经济各领域的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工作。

  当前,世界各国采取的低碳经济发展策略基本上都还处在初级阶段,良莠不齐,中国应对其进行认真研究和细致评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坚持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适合本国的低碳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

  第一,确立国家发展战略。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全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中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同时作为一个有责任的大国,正在积极地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义务,联合世界各国进行应对气候变化的低碳经济转型义不容辞。因此,首先要将发展低碳经济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进行坚决地实施。

  第二,积极推进低碳经济立法。中国是传统的以政策为主导的国家,在立法上的建设相对薄弱。但是,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依据和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制定与低碳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是不可缺省的步骤。只有在法律上予以足够的保障和适当的约束,才能使低碳经济在发展初期有所为有所不为,奠定扎实的基础。也使得政府的管理和企业的行为有法可依。

  第三,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立法。配合低碳经济的发展步伐,新能源与可再生资源的立法是十分有力的支撑。原有的法律在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应做出及时地修订和增补,一方面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能源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财税政策的支持。在政策法规的基础上,设立专项基金,通过资金的投入和征免税等举措的实施,充分表明政府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心,更在鼓励企业研发高新技术的同时,通过税收手段有效地调节奖惩。

  第五,宣传低碳理念,构建全社会低碳互动体系。政府通过新闻媒体、教育系统等综合渠道对低碳经济、低碳生活的理念进行大力宣传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只有使低碳理念深入人心,才能形成自上而下的创建低碳社会的互动体系,无论是企业或个人都有意愿积极地加入到低碳经济建设的队伍中来,才能使政府的政策措施得到全面的拥护和贯彻。

  参考文献:

  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版。

  中国人民大学与气候变化研究所编著,《低碳经济一中国用行动告诉哥本哈根》,石油工业出版社,2010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