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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继承公证的风险与防范对策

时间:2023-11-01 21:52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近年来,公证机构和公证遗嘱受益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而引发这些的原因多是因为公证遗嘱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为最后有效遗嘱以及遗嘱继承公证是否要核实所有法定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公证遗嘱与遗嘱继承公证的风险。因此,对公证机构而言,首要任务便是有效保障立遗嘱人与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继承公证;风险;防范

  所谓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以法律规定与继承人的申请为依据,依法对继承人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对继承人的继承权做出确认[1]。做好继承公证可对公民的财产权利做出有效保护,保证司法文明与社会文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一、继承公证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遗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风险

  当事人若要通过公证机构对被继承人的遗产问题做出有效解决,第一步就要将继承申请交于公证机构,以此对遗产分割协议的真实与合法性做出证明,而这也是公证机构公证遗產分割的前提,为了对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使他们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公证机构应尽可能到遗产所在地或继承人较多的地方办理与查证相关事项工作。当事人应按照申请要求将相应的资料与委托证件上交至公证机构。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以相应法律法规要求为准,展开相关事宜。但在审查与公证过程中也应对一些问题予以关注,如,所有人是否全都同意或认可遗产分割协议,在处理遗嘱问题上是否遵循遗嘱,有没有将胎儿的利益照顾到等等,这些均是一些待解决的风险。

  2.法律适用风险

  法律风险包括3个方面,即法律适用冲突、法律空白与法律缺乏操作性带来的风险[2]。而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遇到最多的法律风险便是法律冲突。拿实体法适用来说,当前,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适用的实体法律依据,主要为《继承法》、《婚姻法》和《物权法》等,但由于《继承法》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而《婚姻法》上次修改时间也在2001年,《物权法》的施行时间也才刚刚9年,所以针对诸多问题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依据,其得出的结构也会完全不同。目前,立法机关对于到底是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继承法》予以优先适用,还是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婚姻法》、《物权法》进行优先适用尚未做出立法解释,这就增加了公证机构的工作难度,其中转继承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在正式出台权威解释前,公证机构对于此类案件的办理,极易被认为是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空白和缺乏操作性风险与法律冲突相对应。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制定《继承法》,其中部分条文可操作性不强。至今尚未一部办理规则具体规范公证机构应怎样办理继承公证,为此,针对公证机构在办理此类事件时遇到的问题,还是不断探索中。

  3.公证机构的公证质量风险

  当事人诚信观念的缺乏以及落后的证据、材料核实方式是导致公证机构出现公证质量风险的主要原因。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已在我国被确立起来,人们的思想认识也有明显提升,但还是存在着根深蒂固的传统道德观念,因为现代经济思想与传统道德相交织,进而冲击了传统的诚信理念。除此之外,国家也缺乏完善的立法,地方政府未正确理解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常常无原则地迁就当事人的失信行为,造成了极大地社会不良影响。加之公证机构缺乏先进的证据、材料核查方式,仍然用传统的政审方式审核材料,这就存在着一定的潜在风险,与现代型社会的要求与发展不符。

  二、防范继承公证风险的对策

  1.不断转变观念

  公证机构负责人与公证人员应认识到,他们不只是办理继承事务的人员,而是继承法领域的专业人士。专业人士和事务人员的区别在于,前者要对各类和继承相关的政策法规、民法理论予以熟悉掌握;积极告知当事人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与后果;指导当事人如何举证等等,为民众提供真正贴心的专业服务,而不只是收费盖章即可。比如,在查询继承公证书时,应为民众提供便捷查询平台,在保证当事人隐私不被泄露的同时便于登记部分查询;公证机构对于办理继承公证中发现的问题,应多和立法、司法机关沟通,将见解发表于权威法学刊物上。

  2.深化告知义务

  我国《公证法》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而这样做的原因主要还是为了把这一义务职能化,以专家人的身份代替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尽量对当事人的利益予以维护,让他们感受到公证的公平合理性[3]。与此同时,在告知日常义务后,还应告知以下内容:一是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应明确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继承获得财产可否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告知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遗产后的税收问题,这一内容非常重要,由于继承人继承不动产或涉及到契税等缴纳,而在对外销售继承的不动产时又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加之这些均涉及较大金额和各地执行该文件的差异,所以公证机构应告知继承人到有关税务机关对税务政策进行了解;三是明确告知放弃继承权或遗产会对放弃人产生的影响等问题。因为实践中各类复杂情况的存在,所以,公证机构向当事人详细告知上述内容非常有必要。

  3.不断完善核实方法与加大惩治失信当事人力度

  公证机构为了尽量避免将继承人遗漏或对被继承人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进行全面了解,应在第一时间对核实方法予以完善。比如到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有关婚姻登记机构对其婚姻情况进行了解,对证人制度予以完善,将全国公证遗嘱库制度尽快建立起来,上述这些均是为了对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进一步细化《公证法》中失信当事人的刑事(行政)法律责任,在惩治力度上不断加大。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继承公证的发展与完善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同时也可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予以充分保障。对公证员来说,应对自身责任感做进一步增强,并促进自身法律修养的提高,对立法精神予以准确把握,为民众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从而更加健全与完善继承公证。

  参考文献:

  [1]张新荣.继承公证的风险与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4,26:251-252.

  [2]李东明.如何更好地防范遗嘱继承公证的风险[J].中国公证,2010,10:49-52.

  [3]张海红.继承公证中的风险防范[J].法制博览,2015,0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