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6 21:36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证据是所有种类的诉讼之基础和核心,所谓诉讼活动,就是围绕各种证据的提供、收集、举证、质证、认证等活动来进行和展开的。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和辩方在对证据的调取和运用上,应体现出公诉机关的控诉职能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而事实上,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举证制度普遍存在控辩双方取证权利、举证义务、对案件知情权等方面的不对等。
关键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保障
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基本理论
1.1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念
证据的一般意义是指凭证,即已知事实证明未知事实。诉讼证据是法官,检察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捍卫者等法律程序按照收集和审查和核查,证明案件真相。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1.2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
有效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是辩护律师有效行使辩护权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辩护律师的调查和证据权本质上是一项私人权利,也是民事权利的自然延伸。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能够与检察机关对抗,他们自己有权获得委托的调查权和证据 律师行使,使律师的公民权利得以延伸。
1.3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价值
1.3.1保障辩护权,实现实体公正
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尊严受到尊重,应当受到保护。但是,个人和国家对起诉权的起诉权,其地位,能力和影响力都变弱,很难提倡权利或有效的辩护。
1.3.2 平衡国家追诉权,实现程序公正
正当程序主义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维持正当程序。刑事诉讼中事实的裁定,应当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并以无罪推定为由,无辜处罚。认定有罪的人被判有罪,并得到相应的惩罚,使无辜人民的无辜得到保障,是人类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刑事诉讼的实质性正义。
1.3.3 提高诉讼效率,保障专业化的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效率一般是指单位时间完成有效工作量。 在刑事诉讼领域,提高诉讼效率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正确的刑事判决是在合理和最短的时间内作出的。诉讼效率问题与实现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直接相关,这既是两者的意义,又因其重要性而具有独立价值。与程序法的发展同时,程序越来越暴露出越来越明显的技术性,专业化倾向。
2辩护律师取证权在我国的现状
2.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在侦查阶段所存在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嫌疑人可以在调查阶段聘请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在调查阶段也有多项权利。但是,辩方律师在调查阶段的权利只包括向嫌疑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意见,代表申诉,指控或申请保释待审,并向调查机关了解涉嫌收费的嫌犯, 遇见嫌疑人等等,为了保护嫌疑人的权利,对辩护律师没有明确的调查和起诉权力。
2.2 法律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访问,交换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以及技术鉴定。然而,1970年《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律师的得分范围是这样的:辩护律师可以咨询有关案件的材料,了解案件的情况。
2.3 辩护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难以实现
《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自我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辩护律师有权向证人和有关单位收集有关案件的证据,但辩护律师需要在行使权利之前通过证人或单位的同意。但是,在新的《律师法》中,辩护律师有更多的自我调查和證据自由。根据新《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行使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只需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可以证明。
3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有效行使的措施
3.1 完善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关立法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和证据的具体行使没有任何相应的救济,实际上可用性薄弱,不起关键作用。有两项要求提高证人参加证词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增加的可能性。第一项要求是明确规定法律机关的积极义务,通过法律当局的具体义务的规定,加强辩方律师在辩护律师调查和收集证据,以符合具体程序和条件,法律 当局不能玩太极拳,积极采取辩护律师的证据,及时通知有关证人作证。另一个说法是,法律上明确规定,只有案件的法律,检方可以拒绝接受辩护律师的申请,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法律的话,法律当局不能拒绝辩护律师的申请。大多数律师认为,要坚持第二个要求,更符合现状,更适合中国。
3.2 强化律师协会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功能
首先,律师协会定期对律师进行培训和教育,形成专业规范,长期执行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程序严格规范和完善律师的调查和证据业务层面,而且规范证据行为,行业的道德规范也应该定期进行教育,提高行业整体实践水平。 第二,大律师公会应制定违反规定的律师调查和证据收集规则和处罚。
3.3 细化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程序
首先要先制定遵循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最根本和最重要的规则,辩护律师在行使追究权利的时候,应始终提醒自己掌握法律底线,在证据中应该是完整的程序,完整的文件。合法性规则也是至关重要的,律师收集和征聘的证据应在案件的过程中使用,而不是在无关程序中。
4结语
我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扩大,也标志我们要进一步规范辩护律师的专业操守,规范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行为。首先,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之外,细化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行使的程序、规则,对违规行为作出恰当的、相应的处罚。其次,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则,无论机关、团体、个人违反相关规定都要受到一定的惩罚,但是有权机关不能滥用权力。再次,提高辩护律师的职业能力和道德素养,竭尽全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最大化的还原客观事实。
参考文献:
[1]朱德宏.《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2]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3]卡建林.《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与前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上一篇:刑法的时空效力探析
下一篇:行政执法不规范问题及其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