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3 22:3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生活中,无偿搭车行为时有发生,一方面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无偿搭车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好意施惠;另一种是客运合同。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体系是由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构成。
关键词:无偿搭车;责任承担;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
生活中,无偿搭车行为时有发生,一方面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涉及到赔偿问题,那么无偿搭乘人从自甘冒风险角度讲,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车主或司机从公平角度讲,应就其行为的善意性、利他性而适度豁免风险,也就是应当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主或司机的责任。
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体系是由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构成。因无偿搭车引发的赔偿问题的特殊性,其归责应以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无偿搭车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好意施惠;另一种是客运合同。当无偿搭车人所搭乘的车辆为非营运性质的私家车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禁止载人的货车时,该无偿搭车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当搭车人搭乘营运性质的客车或出租车则构成客运合同。
(一)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一般都是基于社会共同生活,互相扶持协助所为的约定,此行为皆为无偿,有如下特征:第一,好意施惠一般具有双方主体,即“施惠人”和“受惠人”;第二,好意施惠主观上为“好意”,也就是“善意”,这点对于好意施惠的成立非常重要。如果施惠人最初就试图通过日常交往的方式恶意侵犯受惠人的权利,此时我们所说的真正意义上的好意施惠就没有存在过;第三,好意施惠还包含了深厚的情谊因素,可能为联络感情,也可能因忠人之事,一般可以起到增进彼此感情和联络情谊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好意施惠的双方都没有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第四,好意施惠本身具有无偿性,施惠人不会因对受惠人提供搭便车而索要对价。
特殊的无偿搭乘行为,虽然同属好意施惠,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这就是搭乘无偿货车的情形。货车载客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强制性规范,仍以基于好意施惠的情形来主张损害赔偿。
无偿搭车行为不管是一般情形还是特殊情形都是一种普通的社会关系,纯粹的情谊行为,不纳入合同法的范畴,而是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属好意施惠行为。在此情况下的无偿搭车行为,导致搭车人遭受人身损害时,若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受害人有权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主张自己的权益。
(二)客运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88条规定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由此可知,客运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
其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常态,在社会的常态下,从事运输业务的为专业的营运性承运人,其以谋取运输费用作为目的,系有偿的。《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体现出合同法并没有排除无偿运输合同的存在。这就意味着机动车营运人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因乘客免票或持半票而免除。在有权收取费用的情况下,出于法定的原因(例如公共汽车对于1.2米以下的儿童免票这一规定)或在承运人自愿允许特殊旅客(如亲友)搭乘的两种特定情况下,无偿搭车人与营运人之间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当无偿搭车人搭乘车辆为营运性车辆時,发生交通事故对无偿搭车的人身造成损害,其有权基于客运合同关系向承运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由于人身损害的特殊性以及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二、无偿搭车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亦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的一项归责原则。简言之,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大,责任大;过错小责任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受害人负责举证。只有行为人被确认主观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反之,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机动车运行人只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明知刹车有问题而仍然驾车,当无偿搭车人已经要求司机停车的情况下,司机仍然不计后果地继续开车,此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车人人身损害的,机动车运行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搭车人的搭车行为是无偿的,但驾驶员仍负有谨慎驾驶,对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健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二)公平责任
在无偿搭车案件中,由车辆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或不承担任何责任都不符合社会道德伦理的要求,有违公平原则。无偿搭车行为中搭乘人是受邀请或允许而免费搭乘,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搭乘人完全是一个受益者。
在社会一般的认识当中,无论车主或司机是否明示事故风险的存在,搭乘人应该完全能够预见到车辆事故风险的存在。就应该自己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因此,无偿搭乘人从自甘冒险角度讲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车主或司机从公平角度而言,应就其行为的善意性、利他性而适度豁免风险。自甘冒险不能完全排除司机或车主的注意义务。“对他人生命健康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好意施惠而减轻。”
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没有道德的批判法律将失去正义的根源,变成纯粹的工具。道德是维系私人之间行为秩序的主要准则。在司机或车主与无偿搭乘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双方依据公平原则共同承担风险,共担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在此责任重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条件,其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是否承担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和第48条、《民法总则》第106条、《合同法》第302条规定只要发生了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情况,承运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也确定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对非机动车或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机无过错的情况下,司机或车主已经尽了作为一个平常人应尽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若因为无偿搭车人自身健康原因或无偿搭车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司机或车主免责。
参考文献:
[1]尚连杰.好意施惠研究[D].郑州大学.2010.
[2]郭晓霞.实习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推定的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J].河北法学.2000.
上一篇: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初探
下一篇:论民法总则之民事责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