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1 16:1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网络的兴起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性,于此同时,网络不能成为某些用户来伤害他人的语言武器。网络施暴是基于网络的隐蔽性,无身份信息的网络用户在网络对他人名誉、家庭、个人进行语言攻击,给他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当前我国对网络暴力法律处罚制度,仍然有待加强,必须要全面打击躲在键盘背后进行网络暴力的人员。
关键词:网络暴力;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引言
网络在人的生活中无处不在,且极为重要,网络给予人员便捷的生活方式,但是却有部分人员依靠网络便利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网络暴力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且受害人范围极广,躲在键盘背后不用负责的言语,却让当事人遭受極大精神创伤。为此,人们开始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抵抗网络暴力,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网络暴力法律并不完善。针对网络暴力法律的制定,主要是根据民事、刑事行政案例对网络暴力事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作出分析并进行预防,加之各方的完善,网络暴力事件也在逐年下降。
二、网络暴力界定
网络为虚拟空间,在该空间内人们不受身边事物影响,对他人进行语言和精神上的谩骂和攻击,这便是近年来大家都熟知的网络暴力。网络暴力与其他暴力事件不同,参与网络暴力事件的人数从百到千至万不等,但可将参与网络暴力事件的人群进行划分,事件爆料者、网络舆论发起者、评论者、转发者,网络爆料所使用的武器对人的身体并无攻击性,但对人的精神却伤害极大,在键盘背后的匿名者通过文字、图片、视频对他人进行攻击,使他人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参与网络暴力事件的网民多以群体形式,在网络上散布他人隐私,以不道德言论、违背传统价值观念、触及人类道德底线的恶毒残暴的言论对他人进行攻击,该言论自由范围早已超出正常评论范围,甚至于个别人员的言论已经触及法律底线。
根据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的类型进行分析,可分为以下四个类型: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谣言;伪善的道德观念绑架;恶意的网络诽谤;对受害人及当事人的人肉搜索。针对网络暴力事件有学者提出不同视角下的犯罪分析,从犯罪场的视角下认为线上新型网络暴力,和以网络作为引导工具,在线下进行传统暴力的事件都应纳入网络犯罪场视角下的犯罪。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对当事人进行人肉和言论攻击,导致当事人的生活、工作、家庭及个人精神都受到严重打击,情况严重者还会导致当事人出现自杀等危险性行为,悲剧的酿成源自于一条条看似无关紧要的网络评论,这让当事人家属、朋友都无法接受。在言论自由的今天人们在网络上畅所欲言,这种便利性成为部分人群肆意伤害他人的工具,网络匿名性让躲在键盘背后的人更加的肆无忌惮,触犯法律底线。网络言论如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必须要根据法律法规对言论者进行处罚,让网络不再是部分人群恶意言论的保护伞,避免再出现因网络暴力所造成的悲剧事件。
三、网络暴力的刑法问题分析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网络的匿名性让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网民的无知性进行评论引导,对不实事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和谩骂,甚至有部分网络用户在不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之下,在曝光及散发他人个人信息,对他人生活、工作、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以至于网络暴力受害者及其家庭无法在现实生活中继续生活,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事件。根据刑法规定,在未经当事人允许或非法渠道获得公民信息,并曝光公民信息者,情节严重者将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曝光者进行刑罚。情节严重者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位罚金。情况极其恶劣者,则要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行处罚金处理。被网络暴力之人即使在之前做出违法行为,但有国家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在网络上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看似正义,但实则违背法律原则,人肉搜索必然不能被宣扬,否则公民个人信息保密制度将毫无作用,如不及时处理将会让更多人成为网络暴力的助力,影响到更多公民的正常生活。
(二)诽谤罪
网络用户在网络社交媒体上肆意发表不实言论和虚假信息,网民的不求证便跟风式的传播和恶评,当事人群起而攻之,指示当事人精神、生活、家庭、工作受到严重侵害,当事人对事件澄清之后,依然有人躲在键盘背后对其进行恶评攻击,以至于当事人无力辩解,精神出现病变现象,也有很多当事人无法承受网络暴力而选择接受自己的生命,该种情况在刑法规定上,网络暴力曝光者和发起者涉嫌构成诽谤罪,需负法律责任,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并对他人名誉、人格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诽谤罪。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将网络暴力构成诽谤的案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同时还对此类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进行了有关界定,规范了涉嫌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对网络暴力控制起到一定作用。
(三)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在现实生活中的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形式有: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环社会秩序。现代网络平台虽然是虚拟空间,但是由于网络平台的共享性、随时性与现实生活存在的差异性并不大,所以已经被列入公共场所,符合刑法寻衅滋事罪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表现形式,加之网络传播速度较快,互动性较强,更加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网民在网络公共场所内的行为。
四、遏制网络暴力的策略
由于网络暴力的群众性,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在刑法中并不完善,但是网络暴力对我国社会产生的恶劣影响却是无法忽视的。目前,各个网络社交媒体平台已经开始进行实名制,让我国网络公共平台散布谣言及不实信息的情况逐渐减少,但是该种做法依然存在漏洞,想要限制网络暴力,必须对网络平台内的言论加大审查标准,加强立法,通过网络后台控制人员的操作,对网民的肆意言论加以控制,同时,要对网民进行普法宣传,让网民在网络世界中规范自身行为。同时,还要鼓励被网络暴力的受害者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身权益,让网络暴力人员收到法律制裁。
五、结语
法律法规的制定并非一朝一夕之间,本文主要提出了刑法下的网络暴力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对于网络暴力事件的处理仍然存在局限性,想要真正遏制网络暴力,仍然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的不断努力以及被网络暴力之人的配合,对发起网络暴力之人进行沉重打击,同时也让网民认识到触犯国家法律的后果,加强立法,适当的在合适的法律条文中增设有关网络暴力犯罪的内容,并将网络暴力犯罪落实到实际案件中去,让发起网络暴力背后之人接受法律制裁。同时,对于网民素质的提高也是刻不容缓,网民是网络暴力事件的落实者,牵涉极广,全部以法律来对其进行处理无法实现,只有让网民自行抵制网络暴力,才能还网络世界以宁静。
参考文献:
[1]华珍珍.网络暴力的治理困境及法律规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08):84-86;
[2]施鑫.犯罪场视域下网络暴力行为的控制路径[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1):31-38;
[3]曾新宇,李平.“网络暴力”中民事法律责任之承担与分配问题初探[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11):76-7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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