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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刑事诉讼中涉及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

时间:2023-07-02 22:06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经济犯罪是刑事案件中的一种特殊现象,也是较为常见的刑事案件类型之一。我国刑法有关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中明确表示,需要结合行为方式、情节、数额、结果等多项因素,最终才能确定经济犯罪案件的具体化标准。在如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类犯罪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审判工作中重点关注的内容,而且社会经济犯罪案件屡禁不止,案件情形千差万别,因此刑事诉讼中对其定罪处罚的认定也应慎之又慎。基于此,从类别层面对经济类犯罪案件定刑标准进行大体分类,又对其处理流程进行分别阐述,厘清此类案件的关键点,最后对各类权益冲突问题的解决分别进行分析,以体现刑事诉讼权利的公平、公正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经济犯罪;处理

  眾所周知,经济犯罪案件是刑法中重点规制和打击的犯罪形态之一,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约束对象之一。经济犯罪案件产生的原因十分多样,其产生的后果也具有复杂性,这就决定了刑事诉讼的处理过程需更加严谨细致。刑事诉讼中在对个人犯罪、涉众犯罪这种不同类型的犯罪形态定性时需做好诉讼前后的处理工作,从立案、侦查到审判阶段,依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同一经济犯罪行为进行多重法律评价,确保不同经济犯罪案件都能受到法律的全面、客观评价。

  一、刑事诉讼中涉及经济犯罪案件的定刑标准

  (一)个人犯罪的定刑标准

  经济犯罪中的个人犯是指自然人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由此定义可知,经济犯罪主体除了有年龄限制以外,对身份条件没有限制,因此对于犯罪主体在定刑时的主体条件考虑中不用过于繁杂[1]。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经济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类别的性质不同,其属于非暴力性犯罪,主要针对直接的经济利益纠纷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在对犯罪主体定罪定刑时需考虑经济方面的多方因素。比如由于一些犯罪行为中涉案数额较大的经济犯罪行为普通主体是无法实施的,由此便可推出,经济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特征。在具体定刑考量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对主体经济犯罪的入刑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并根据个人犯罪数额的大小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制定了立案、起诉、量刑等标准;同时还根据犯罪主体(行为犯、结果犯、情节犯)的差别,明确了犯罪参与主体的各自入刑标准问题,为定罪量刑的适用做出了法律保障。

  (二)涉众犯罪的定刑标准

  当前阶段,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日益复杂化,经济犯罪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犯罪形态,公安机关在打击这些犯罪形态时,总结出了“涉众犯罪”这一新概念,并将其定义为在相同法律事实背景下、利益波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主要内容有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违法行为。由于涉众犯罪涉及的犯罪领域较为广泛、罪刑认定十分复杂,一般情况下都不是单一的主体、单一的犯罪事件。因此,在刑事诉讼定刑标准认定时应先厘清案件中的多种事实法律关系,如此才能针对性地处理每一种犯罪行为。同时还需注意的是,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因此现有经济犯罪案件的定刑法律法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与犯罪种类的增多,逐渐暴露出法无可用的现象,需要不断完善、及时补充才能确定和细化涉众犯罪的定刑标准。

  二、刑事诉讼中涉及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流程分析

  (一)立案阶段的处理

  严格上来说,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立案阶段是由公安机关参与执行的,公安机关是最了解地方犯罪形式、犯罪动态的机关单位,其能第一时间对犯罪警情、地点、时间进行立案前的分析和预判,并根据断案依据采取是否立案的举措。多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正处于转型完善期,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工作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认识,将其上升到了社会关注焦点、破解经济犯罪案件难点工作的突出位置。公安机关在涉及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处理中,会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进行程序化处理。一般要经过11个步骤,最终才能确定立案决定[2]。

  1.在接到群众报警之后,公安机关负责人会按照相关案件的程序规定,进行接警登记,如实记录报警情况,并在24小时内做好责任分工工作。

  2.案件接收之后,公安机关会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相关文书,并告知当事人应有的一些权利义务。

  3.对公安机关报警系统中所有的原始警情细节都要录入内部系统,同时做好保密工作。

  4.禁止对同一警情或案件进行分拆管理、多次受理。

  5.凡受理的经济类犯罪案件,都需派遣专门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做好证据保存管理工作。对合作机关单位依法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按照规定日期审查后作出处理。针对特别重大复杂的经济类犯罪案件需报请上级,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6.刑事诉讼案件需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方可立案,公安机关不能随意降低立案追诉标准。

  7.公安机关应严格筛选犯罪案件的立案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立案。

  8.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应按照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相关程序进行管辖权确定,对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应负责移送到相关单位。

  9.对涉众经济犯罪案件,应坚持以事立案原则,不得以人数多次立案。

  10.对牵连经济犯罪案件,吸收犯只能则一重罪立案,不得分阶段多次立案。

  11.对涉案情况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下一步流程操作,出具立案决定书并在规定时日内送达给当事人。

  经过这11个流程的逐一筛选之后,能准确界定个人经济犯罪案件与涉众经济犯罪案件的性质、案情以及是否立案的决定。

  (二)侦查阶段的处理

  侦查阶段是诉讼前的保障环节,对我国刑事审判程序而言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经过多年侦查经验可知,经济犯罪案件具有周期长、隐蔽性强、牵连社会关系更广的特征,而且犯罪主体之所以能得逞,是因为其具有熟练的犯罪技巧和较强的反侦察能力,能与侦查机关相抗衡。因此,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犯罪案件过程中,不仅要拥有丰富的侦查能力,而且还要具备扎实的经济专业知识,才能做到准确定性案件,确保侦查工作的透彻公正。公安机关为适应经济犯罪治理对社会的需求,增加了特殊侦查程序与举措来应对经济犯罪案件。首先,明确了此类案件的管辖权,由公安部、治安部、经侦部门等单位共同联合管理,负责管理侦查此类案件,保证了侦查工作的专业化。其次,国家应建立检察引导侦查机制,专门管理政府机关成员的渎职、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虽然这两类犯罪都与经济类犯罪没有直接关系,但内部往往会与一些不正当经济利益关系相交叉,因而产生经济犯罪。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应对此类犯罪行为做好监督工作,与检察机关相配合,完成前期侦查工作。

  (三)审判阶段的处理

  在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审判阶段,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对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情形无法全部归结在内,因此,还需进一步对相关立法进行调整,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可扩充人民法院的自诉案件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与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拥有管辖权,应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经济类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其次,增设专业性强的辅助机构。人民法院虽然负责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但由于案件性质的复杂性,法院只能对其进行依法审查与审判,致使法院的工作强度很大。由此可见,法院在审判阶段需要增设一个专业化的辅助机构来帮助减轻其工作压力。最后,还需完善单位犯罪缺席审判这一程序。单位犯罪是经济犯罪案件中一个特殊犯罪形态,随着市场经济竞争的严峻化,单位犯罪几乎成了经济犯罪的典型类型,公司、个人都可打着单位犯罪的名号实施犯罪行为。尽管司法解释中對该犯罪形态也作了相关规定,但却尚未解决被告诉讼代表人缺失处理的问题,对此,这一问题是当前审判阶段亟须处理的问题之一。具体解决方法可参考国外审判经验,对不愿、无法委托代表人的,可按照规定传唤相关主体,或要求其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时,可做缺席审判,如此能保证审判阶段的正常秩序[3]。

  三、刑事诉讼中涉及经济犯罪案件的权益冲突解决分析

  (一)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分析

  经济犯罪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是受到此类犯罪行为侵害对象的公民或单位,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权的问题。无论是公序良俗还是启动司法程序,我国公民或单位主体都有维护基本权益的权利。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负责内容包括实体利益、诉讼权益、财产的恢复三种。其中实体权益中又包括被害人的人格权、肖像权、健康权等,同时被害人还享有检举揭发权、上告权,法律允许被害人通过正当渠道、以正当手段向权力机关检举、揭发经济犯罪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诉讼权利中,被害人享有知悉权,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对参与诉讼的被害人提供侦查、检察、审判等信息,主动告知被害人经济犯罪行为的进展情况,消除被害人对司法程序的疏离感。在财产恢复中,公检法机关可通过侦查、审判等司法程序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可允许被害人通过诉讼或其他正当合法方式挽回经济损失[4]。

  (二)涉案资产的处置问题分析

  经济犯罪中的资产处置问题主要包括个人犯罪、涉众经济犯罪案件。因为涉众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经济利益纠纷比较复杂,涉及的利益主体也较多,资产处置难度较大。首先,公安机关作为涉案的主要管理机关,可对涉案资产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中提到,违法所得应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扣押、冻结等限制性措施,等法院审判结果下达后再按照结果处理违法所得,以维护被害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其次,人民法院也是涉案资产处置的权力主体。唯有法院判决之后,犯罪主体的涉案资产才能进行处理,依法被执行。但是现实中涉案资产追缴难、返还难的问题仍然存在,这说明我国经济类犯罪案件中涉案资产处理问题仍待进一步完善。

  (三)刑民交叉的冲突问题分析

  当前无论是研究领域还是实际审判领域,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冲突问题都十分关注,从理论界角度分析,多数学者从法律层级、法律脉络的角度梳理了这一问题,认为刑民交叉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责任聚合是争议焦点,这一观点是学界多数人较为认可的观点之一。从实践角度分析,刑民交叉案件中既有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又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于实际案件涉及的法律纠纷在诉讼审判阶段仍然尚未确定,因此,只选择一种法律关系来界定案件前因后果难免客观说服力较弱。对此,相关单位在刑民交叉中的经济犯罪案件权益冲突解决中一般会从以下几点思路出发:

  1.确立刑民联系度较高的解决思路。所谓刑民联系度较高指的是在完善司法解释时,要从经济犯罪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抽丝剥茧,整理出竞合度较高的案件概念、标准、类型等内容,从具体的某一罪刑类别来确定冲突问题。比如集资类、诈骗类、产权纠纷类等犯罪,便可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审判流程、结果来总结案件刑民交叉的共性问题,从而找出合理的解决思路[5]。

  2.寻求刑民程序共通点,解决诉讼问题。在常见的刑民交叉经济犯罪案件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程序交叉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运用现代解案思维,寻求冲突背后的事实认定、法律评价过程以及法律冲突等细节中的共通点,并设计交叉冲突方案。比如近年来出现较多的非法集资经济犯罪案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极大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针对此类经济犯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与公安部在协调工作之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具体经济犯罪类型的刑民交叉冲突解决规定,进一步践行了“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同时在规定中也明确了对个人经济犯罪、涉众经济犯罪、涉案财物的刑民分别处理方法,有利于避免因审判之后对涉案财物处理不当的问题发生。

  结语

  随着司法执行程序的不断完善,由于实体法相互重合而出现的权益冲突解决问题也变得十分繁杂,为充分发挥刑法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制约作用,应对个人权益保护、涉案资产处理、刑民交叉冲突解决等问题做好责任细分,深刻剖析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各种不法情形,最大限度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郑新俭,侯若英.经济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J].人民检察,2020,(20):7-12.

  [2] 王昌昌.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路径选择——以集资诈骗罪为视角[J].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1(2):32-35.

  [3] 李晶.经济犯罪强制措施适用的立法修改与实务要旨[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5):5-9.

  [4] 曹云清,周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机制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5):99-105.

  [5] 张永泉.法秩序统一视野下的诉讼程序与法律效果的多元性——以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7,38(3):4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