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5 11:2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摘要:从封建社会确立之前的先秦时期,到近代法制转折时期的清末民初,我国古代社会中,女性一直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另外受到封建宗法观念的影响,其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也始终受限。当前我国法律高度重视女性权利,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基于实现更好推动实践中保护女性继承权的目的,本文对中国古代妇女继承权的嬗变历程进行了分阶段的重点剖析,进一步揭示了中国古代妇女继承权受限的历史样态,以期对推动女性继承权保护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财产继承权;孀妇;女儿继承权
一、我国古代妇女继承权的初步确立
秦汉小农经济的发展对于该时期妇女继承权的初步确立影响尤为明显。秦国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买卖,为小农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根基,还以“使商无得籴,农无得来”,“貴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重关市之赋”等措施培养民众强烈的务农思想,使“农事不伤,农民益农”,由此,家庭有了可自由分配的田地,既可积极劳作多获食粮,还可买卖土地多换钱财,更可将其直接留给后代,女性成员则可通过积极参与耕种、编织等农业劳动,发挥自身劳动价值。可见,家庭财富的增加,为女子继承家产提供了财富基础,劳动价值的提升使得女子可凭借生产贡献争取继承资格,这些都源于小农经济的发展。此外,汉代在分家产时开始考虑子女为供养家庭所做贡献,这些影响家庭财产继承的先决条件也正是在各国推行变法改革,大力发展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形成的。
汉律首次明确规定了女子继承家产、继立门户等内容,开古代女子财产继承权律令规定之先河,是中国古代女子财产继承权初步确立的标志。首先,汉代女子的法定财产继承权表现在《二年律令》规定了女子“代户”的继承资格,明确其继承顺位,是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法律基础;其次,汉代女子的“先令”财产继承权:其一是形式上具有遗嘱继承资格,而且通常具有一定期限,期限内享有财产继承权;其二是女子的遗嘱继承权存在被剥夺的可能性,即使有形式上的遗嘱继承资格,无法从实质上享有权利。最后,汉代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内容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例如“代户”情形下,女性继承人依照顺位继承本户的钱物、宅院、耕田等以延续门楣。
二、我国古代妇女继承权的发展与衰落
(一)唐宋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发展繁盛
唐宋时期兼容并蓄、自由开明的文化政策历来为世人所称道,百姓思想更加自由、开放、受尊重,女性可以参加社交活动、文娱活动,施展才华。众多优秀的女诗人、女词人是女子习文受教的典型代表,唐朝还首创“和离”制度,允许夫妻因感情破裂而自愿离婚,开离婚自由之先河。这些都折射出国家和社会对女性地位的认可与重视,为女子继承角色多样化、继承份额确定化提供了文化动力,为建立自愿处分财产的遗嘱继承制度和保障女子遗嘱继承权提供了稳固的思想基础。然而,由于唐宋时期厚嫁之风盛行,唐宋女子的财产继承权受到了官府没收行为的干涉,其中对在室女的限制最少,而对出嫁女的限制略多于归宗女。唐同昌公主出嫁时,唐懿宗陪送大量珍宝,所赐宅邸还以大量金银珠宝加以装饰。即便是唐后期国力衰微之时,唐宪宗也以“礼费约五百万贯”而安排回纥请婚事,可见唐朝厚嫁风气之盛。宋代作为古时商品经济最繁荣的朝代,嗜财之风更盛,女子陪嫁中最有价值的妆奁田,其数量也是相当可观的,可见宋代厚嫁之风丝毫不逊于唐代。正是因为有了这种连政府都出资支持嫁娶的厚嫁之风,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才更受重视和保护,使其不受没收行为干涉。
唐宋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其一,唐宋律法细化了秦汉对女性继承人的身份划分,女子继承身份多样。即依照其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及是否享有继承权可分为长(母亲)、平(寡妻、寡妾、在室姑姊妹)、晚(在室女、出嫁女、归宗女、养女)三辈。其二,唐宋继承法对女子继承份额、财产数做出了明确规定,妻子、女儿、户绝立继之家女儿、死商之家女子的继承份额分别得到了确定。其三,在遗嘱继承的适用上唐宋律法明令做出了规定,对遗嘱优先原则的适用也规定了相应的前提条件,由此,唐宋女子可依照有效遗嘱直接继承财产,一改秦汉时期类似“何武断剑”中被判官主观剥夺财产继承权的不利境遇,更有利于确保女子真正享有财产继承权。其四,唐宋律令针对户绝之家、死商、外国人等的财产继承问题增加了官府没收这一干涉行为,是女子财产继承权发展历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其重点对在室姊妹、归宗女、出嫁女、无后寡妻的继承份额、数量进行了限制,而对母亲、在室女则干涉甚少。宋代对在室女的继承权无甚干涉,而对出嫁女、归宗女的继承份额进行了限制,且对出嫁女的限制略严苛于归宗女,这是唐宋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又一显著特点。
(二)元明清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衰落
女训文化的兴盛为限制女子财产继承权提供了思想基础,元清一蒙一满,思想文化、宗教信仰等与男耕女织、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汉族小农有着巨大差异。以“三从四德”“男尊女卑”“敬顺之道,妇人之大礼”为核心思想的女训文化大肆兴起,再次将男权主义推至顶峰。元代将《孝经》、《列女传》等作为钦定读本,要求妻子事夫守节,教训女儿应顺敬父母。同时,女子贞洁观的强化加剧了对女子财产继承权的限制。明代对女子贞洁观的要求尤为突出,甚至将其列为律法,制立贞节牌坊,免役免收。如此强化的贞洁观是对男尊女卑式封建礼制的极端推崇,一方面,受女子贞洁观的强烈影响,《大明令》不同于前朝将寡妇继承问题规定在家产分析、户绝财产等令条中,而是单独列出“夫亡守志”,是对寡妇守志继承条件的突出强调;另一方面,女儿终要嫁入夫宗,恪守从夫贞洁观,与父宗之联系更加淡薄,为确保户绝财产留在父宗内部不被女婿占有,故除延续婚嫁习俗享有妆奁财产继承权外,女儿对父家财产的继承权限制加重,《大明令》开古代女子财产继承权之先河,变相将女儿完全排除在父产继承人之外,是女子贞洁观间接影响女儿财产继承权的突出体现。
而明清两朝对女子的财产继承权并不重视,国家律令规定甚少,且多加限制。首先,只强调寡妇守志才能承夫分,如果改嫁,则“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对夫家和父家财产的继承权都要被剥夺,强化了守志的限制;其次,加强了对女儿继承权的限制,女子须在家族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应继男子一个都没有的情况下,才可继承家产,而封建宗族内除了妻妾所生的亲生子,还可能有奸生子、私生子、养子、继子、兄弟之家的侄子、嗣子等。近乎于完全剥夺了女儿的财产继承权,可见明代女儿的财产继承权已经名存实亡。最后,清朝是满人统治下的封建王朝,其女子继承权等相关内容,难免会受满族风俗影响。
三、我国古代妇女继承权的真正确立
西方侵略加深,中国封建法制受制于内外双重压力,清政府开始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式的律法改革,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后北洋政府又以之为蓝本制定了《民国民律草案》,其中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规定,二者均有新内容,又不尽相同。
清律草案中女子财产继承权的特点有:第一,没有男性子嗣的前提下,女性才享有继承顺位;第二,无子寡妇仍以守志为前提享有承夫分的继承资格;第三,继承顺序中妻子居第一顺位,作为直系尊属的母亲居第二顺位;第四,女儿则是最后顺位。而《民国民律草案》的特点在清律草案的基础上有所增加:第一,强调寡妇守志承夫分时仅是应继之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具有继承人身份;第二,亲女无论出嫁与否,都有继承人资格;第三,妻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可继承的财产仅限于供养赡之用的数量;第四,强调遗嘱继承的优先性,变相许可了女子在遗嘱继承中可占有一席之地。
綜上所述,此时虽然男性子嗣的继承地位仍然优于女性,寡妻继承仍要以守志为前提,但是女子继承权已经开始突破封建礼制的束缚:首先,女性继承人的顺位开始以亲等远近为基本依据,妻子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婚姻亲等关系得到肯定,开始与现代法律中配偶居第一顺位的继承制度相接近;其次,清律草案中,将妻与夫同置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位置上,反映出男女平等继承开始被律法所认可,表明男尊女卑、出嫁从夫的封建礼教有所松动;再次,女儿作为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获得平等对待,不再进行在室、出嫁、归宗的区分,表明封建宗族观念有所淡化。由此,中国古代女子的财产继承权开始了向近现代女性继承权真正确立的趋势。
结语
纵观整个古代分期,我国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发展一波三折,呈现出转变慢、历时长、往复性强的特点,然而,无论如何发展演变,古代女子的财产继承权始终受制于男权主义,即使是民国初期女子的继承地位的真正确立,也是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前提之下,与现代女性继承权有着本质的不同。现代法律制度下,女性享有完全独立的继承人地位,其继承权利、继承顺位等均被法律以明文规定加以认可和保护,是对古代女子财产继承权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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