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期刊
投稿咨询

著作编辑 著作编辑

咨询邮箱:1117599@qq.com

法律论文

个人财产之婚后收益归属的法律认定

时间:2022-06-08 21:3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对于夫妻一方财产婚后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笔者认为,首先立法机关应当明确“自然增值”的含义;其次,对于增值的归属区分主动增值和被动增值,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主动增值由于其体现夫妻协力,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关键便是对于“主动增值”还是“被动增值”区分,这也直接关涉到立法机关对于“自然增值”的明确定义问题。

  (三)投资收益归属认定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是指通过投入一定的时间、智力或精力成本,通过让渡一种资产来换取另一种资产,进而从新获得的资产中取得收益的活动,它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狭义的投资仅指将货币或实物投放于企业以获取利润,广义的投资还包括将货币投放在特定产品上以获取产品的增值收益,如投资于房地产、黄金、字画、古董、钱币、银行理财产品等。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项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一项进一步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为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何为“生产、经营所得”,何为“投资收益”?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际上,个人财产投资经营所得与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孳息、自然增值收益之间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叉重叠关系。一方面,广义的孳息包含了投资收益、自然增值;另一方面,广义的投资经营所得又包含了孳息和增值收益,甚至包括其他形式,如财产转化。有些收益如股票收益,既包含有法定孳息,也包含有投资收益。实践中,当事人很容易将各类财产类型主张为投资收益。因此,立法机关有必要将“投资收益”类型化。

  (四)个人财产婚后收益认定的基本原则

  随着个人财产类型的丰富化与复杂化,法律有其自身的滞后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财产类型对其进行规范。在婚姻关系这种带有强烈人身性质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中,我们在调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时,应始终以此为中心。在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判断的基本原则上也同样如此。

  因而,在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认定中。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依据法律规定。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应坚持“夫妻协力”的基本原则,重视对夫妻关系的维系。即只要认为该财产的取得需要受人为因素的影响时,我们就应当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一方财产婚后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笔者认为,首先立法机关应当明确“自然增值”的含义;其次,对于增值的归属区分主动增值和被动增值,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主动增值由于其体现夫妻协力,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关键便是对于“主动增值”还是“被动增值”区分,这也直接关涉到立法机关对于“自然增值”的明确定义问题。

  (三)投资收益归属认定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是指通过投入一定的时间、智力或精力成本,通过让渡一种资产来换取另一种资产,进而从新获得的资产中取得收益的活动,它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狭义的投资仅指将货币或实物投放于企业以获取利润,广义的投资还包括将货币投放在特定产品上以获取产品的增值收益,如投资于房地产、黄金、字画、古董、钱币、银行理财产品等。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项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一项进一步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为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何为“生产、经营所得”,何为“投资收益”?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际上,个人财产投资经营所得与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孳息、自然增值收益之间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叉重叠关系。一方面,广义的孳息包含了投资收益、自然增值;另一方面,广义的投资经营所得又包含了孳息和增值收益,甚至包括其他形式,如财产转化。有些收益如股票收益,既包含有法定孳息,也包含有投资收益。实践中,当事人很容易将各类财产类型主张为投资收益。因此,立法机关有必要将“投资收益”类型化。

  (四)个人财产婚后收益认定的基本原则

  随着个人财产类型的丰富化与复杂化,法律有其自身的滞后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财产类型对其进行规范。在婚姻关系这种带有强烈人身性质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中,我们在调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时,应始终以此为中心。在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判断的基本原则上也同样如此。

  因而,在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认定中。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依据法律规定。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应坚持“夫妻协力”的基本原则,重视对夫妻关系的维系。即只要认为该财产的取得需要受人为因素的影响时,我们就应当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