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讨论
时间:2022-01-25 09:4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选题来源
之所以写这篇论文,来源于2014年(我)硕士毕业时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当时所在学校要求我们在取得学位证前,要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协议,要把学术论文知识财产权授权给中国知网,才可以获取学位。当时虽有疑虑,但我也跟其他同学一样很快就签了协议,直到读博士期间,对学位论文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困惑越来越大,自己也搜集了一些东西(资料),后来我发现,并不是所有的学校都会要求把学生的(硕博)学位论文上传到知网,但也有很多学校确实有这方面的要求。如果说有统一的规定,那为何有的学校不需要呢?再者,为什么很多学校一定要把论文上传到知网呢?尤其对于博士论文而言,动辄十几万字,写起来非常辛苦,所以对这个问题更加关注,之后在博士后期间,我想还是要把这个问题解决以下,至少经过自己的思考、论证之后能得到一个答案。
●研究背景
研究生的数量越来越多,招生规模持续增长。2019年的数据,研究生招生人数已经达到91.7万。近十年来,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年均增幅达6%。按照这样的基数来推算(包括已毕业的硕士生、博士生),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其实涉及到几百万人的切身利益,研究其归属问题其实是很有必要的。
再有,伴随的科技进步,数字化文献库时代已经来临。结合自身而言,起初刚读硕士时,我对知网的依赖还不是很严重,但越往后越发现,自己对知网的利用率已经到了离开知网寸步难行的地步。像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查重离不开知网。很多老师评职称,也被要求要提供自己论文的被引用率。所以说,现在数据数字化已经非常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了我们学术研究的方式、方法。数据数字化也确实给我们提供很多方便,我们不用再向从前一样跑图书馆、档案馆,可检索的(文献)内容相较从前更加全面,甚至会搜索到一些我们意想不到的关联文献。
●文献综述
我们讲座的命题是很明确的,就是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究竟属于谁。因为只有解决“属于谁”这样一个主体之后,才能讨论学位论文可不可以上传知网的问题。
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属于学位论文的作者(级毕业生)还是学位授予单位,就这一问题,不同学者间存在着激烈地争论,几乎就是完全的针锋相对。有的学者就认为毕业生拥有学位论文完整的知识产权,有的学者则认为学位论文属于职务作品,即履行职务期间产生的作品,所以它的知识产权属于论文作者的培养单位。试想读个三五年,原本研究能力一般,学校提供了授课教师、实验设备等,使我们成长起来,那我们论文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也理所当然,这个逻辑看上去也是能成立的。还有学者(比较辩证)认为应该对学位论文知识产权进行类型划分,在一般情况下归作者本人,在特殊情况下属于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
通过这样一个文献综述,来表明我们所关心的这个问题,其实很多人都在关心,并且观点非常对立。
●研究缺陷
在写这篇论文时,(个人认为)存在的研究缺陷是: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因为学位论文的创造是一种事实行为,如果只以事实来确定或论证知识产权属于作者,就忽略了法律的支撑,而法律的作用就是定分止争。在法律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各说各有理。而目前看,关于这一命题的研究很多都是从事实来讨论,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再有,就是没有结合数字化时代学位论文知识产权的新特点。所以我主要论证创新的就在这两点:要有明确的法律支撑,同时要结合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的新特点。
●正文部分
第一部分的小标题——受限制的学位论文发表权
具体来讲,发表权(《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威专家吴汉东教授认为: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换言之,只有作者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通过哪些表现形式公之于众。由此来对发表权进行解读会存在消极、积极两方面的意义。所谓消极意义就是自我感觉并不满意,不愿去公之于众,积极意义则恰恰相反。
有学者认为学位论文的发表权可能在学位论文答辩和交存的任何阶段因为不健全的制度而失去。举例来说,比如我们所写的论文,在纸质打印阶段被他人看到了(打印社工作人员或同学)或者在答辩过程中,或是答辩完交存时,任何一个向外展示自己作品的时间点
上(法律并没有完全的制度规定)都可能意味着发表权的损失。也有学者认为学位论文的作者将自己的学位论文上交给学校图书馆的时候,虽无明示,但已经默认或推定失去了发表权。而我自己的观点是学位论文的发表权受到法律的限制,其作品并非与其他作品一样享有发表权。我们先来看法律是如何明文规定的:
1)《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
2)《中华人名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时获得学位的重要凭证之一,学位的获得者尤其是博士学位的获得者必须“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唯有如此才能获得博士学位。
作为知识创新和科研创新的载体,学位论文应该公开发表,以得到足够的检验和质疑。用句很接地气的话讲,就是“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由此,才可以检验作者的科研成果是否隐含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和真理。
我国对论文的重视,由来已久。魏文帝曹丕曾说“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将文章(论文)的重要性提高到治理国家的高度。从纵向历史(时间)来看,人的寿命相对短暂,但所留下的文章却能流芳千古,如(汉)贾谊的《过秦论》,(宋)苏洵的《六国论》等等。上至国家利益下到个人生活,现实社会中的方方面面其实都可以用论文的方式来书写表达。
对学位论文而言,公开发表有着重要意义,学位论文不仅仅具有私人属性,更是作者(学位获得者)对社会的科研贡献,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作为学位获得者“创造性成果”的集中体现,学位论文应该公开发表,以方便公众取阅和质疑。
由此,得出的段落性结论是,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角度还是从推动科研创新角度,学位论文都应该公开发表。进一步讲,公开发表是否就意味着要上传到中国知网等公开网络数据库中?带着这个疑问进入论文第二部分的分享中。
第二部分的小标题——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含义
“公开发表”指的是学位论文能够被不特定多数人获得,纸质版学位论文上交图书馆之后已经使不特定的多数人能够获得改学位论文,(我认为)其已满足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要求。相对的,在导师、同学之间传阅,学位论文答辩,这些情况都不属于“公开发表”。
毕建荣博士认为“公开发表”可以分为日常生活和著作权两个方面,经权利人同意后使作品能够让公众接触到的行为,即可被视为“公开发表”。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法律指出权利人以发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众提示著作内容,其展现形式更为多样。
由于法律(强制)规定,学位论文的作者不享有学位论文的发表权,学位论文作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论文并不属于发表权的形式,而是履行学位论文的相关法律义务。
学位授予单位讲纸质版学问论文放置在本单位的图书馆供公众阅读,就已经构成学位论文的“公开发表”了。
正因法律规定,这一“发表”的过程不需要考虑作者的意愿,发表权仅考虑的是作品暴露在公众面前,并不涉及公众是否可获得复制品,其他人可以看,但是不能带走(或者买不到复制品),所以“发表”与“出版”不同。
第三部分的小标题——学位论文的“公开发表”不包括开放网络上的公开传播
《著作权法》把著作权分成了十几个权属,如发表、复制、修改、署名、信息网络传播等等,与上述主题相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定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而在新修正的著作法里,有着重突出了“个人”这一限定条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回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就可以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知晓该条例“公开发表”的确切含义。目前,在互联网上获得信息、文件已经成为普通人生活的一部分,但互联网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1991年)第一个连接互联网的端口才被开发出来,实现点对点的信息传播,互联网的应用远不及当下普及。而当时在制定这一暂行实施办法时,并不涉及互联网,所以“公开发表”并不包括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
2013年国务院修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就在网络上传播作品。同时,第七条中有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求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就学位论文而言,这条规定并不是说图书馆未经作者允许就可以直接开放网络。虽然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有权将学位论文上传至开放的网络数据库而无需学位论文作者同意。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该条法律规定存在限制条件,获取学位论文的人群仅限于“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因此此处的“合理使用”指的是通过图书馆内部网络获取数字化学位论文的对象限定在该图书馆管内的服务对象。如果图书馆未经作者同意,就将学位论文提供给开放网络,因而图书馆外的人员也可以获得该学问论文,那这就是侵犯了学位论文的网络传播权。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发展,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将纸质版学位论文以数字化的形式提供给本馆内的读者阅读和使用,但这仅仅限于本馆内读者以数字化形式获得,该图书馆以外的人群没有权利获得数字化的学位论文。
所谓“合理使用”有着严格的限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才可以无偿、强制使用。近段时间,对于中国知网,学界引起很大争议。不可否认的是,知网为科研的便利化、智能化提供了诸多方便,也要正视它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市场主体)。
《中****国学位条例》、《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著作权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究竟属于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是一条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的其中一种,那推理就可以得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属于作者(除非另有规定)。也就说,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是属于毕业生的。
第四部分的小标题——学位论文不是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
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已有观点的回应,学位论文不是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是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前提是双方存在一个委托合同,而我们的毕业生与学校、知网并不存在委托关系的。职务作品是创作者履行职务时产生的作品,但作为毕业生的学位论文作者(无职务)并不是在履行职务。再者,职务作品是由特定类型的,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但是,还可能存在一个质疑,就是理工科的学位论文主要是利用学位授予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实验材料、实验室等),它的知识产权是否就属于学位授予单位(学校)呢?我(个人)认为仍当是不属于。因为主要通过职务作品的另外一个特征来解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如果是职务作品,既然是搞创作,就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但作为个人而言,不会受到损失。但对于学位论文而言,如果论文不合格,没有达到创新性的要求,学校不会承担责任,后果只能由个人来承担,由此说(理工科)学位论文不是职务作品。
综合上述内容,我个人的观点就是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应当归属于毕业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