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20:45 所属分类:写作指导 点击次数:
期论网给大家分享六个法学专业的优秀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及其写作思路。
1、个性化推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
大数据时代,个性化推荐技术的广泛适用存在极大法律隐忧,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亟待《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现行法律的有效规制,所涉侵权责任问题主要聚焦于侵权损害类型及其对应侵权客体、归责理论基础、侵权过错认定的理论争议上。个性化推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损害类型可分别从个人信息权益、隐私权和其他权益这三个角度进行划分。同时,在破除技术无罪论的误区的前提下,其归责理论基础,应当以过错理论为主导,而报偿理论和控制力理论分别作为补充和完善。过错理论基础上的侵权过错认定中,直接侵权的过错认定上并无争议,但举证难且成本高;间接侵权中的过错推定上,鉴于通知移除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归责条款,归责要件中应当包含知道与应当知道。总之,个性化推荐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审慎地基于现有法律框架,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保护。
2、论公司瑕疵减资下的债权人保护
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的资信与对外偿债能力紧密相连,因此注册资本维持一直 是各国公司法所关注的焦点,在公司减资制度方面,我国《公司法》第 177 条规定了严格 的减资程序,但立法规则多为框架性规定,缺乏违反债权人保护程序的减资具体公示规则、 减资行为效力认定与瑕疵减资民事责任规定,且随着公司瑕疵减资的现象增多,司法实践 中存在较多同案异判、同案同判不同据现象,债权人利益难以保护。
本文拟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司法实践中总体情况、债权人保护程序实施情况及 法院裁判情况,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从立法与学理角度分析司法实践问题的原 因,并在考察借鉴域外减资模式的基础上,探寻公司瑕疵减资下债权人事前、事中及事后 的救济路径,构建瑕疵减资下的债权人保护制度,进而协调公司、股东、董事及债权人之 间的利益,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3、论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限度
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形成了“两种模式并存、三种制度同在”的法制框架,该框架在实践过程中暴露出未区分保护对象、过度保护和体系间不协调等诸多问题。地理标志相较于其他知识产权而言在属性上蕴含更加浓厚的公共利益色彩,故而导致在法制上应对其予以有限度的保护。
本文从地理标志的内在特质出发,探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基本法理基础,并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揭示出我国当前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困境及其困境成因,进而指出地理标志应当遵循合理有限保护的重要性理由,最后在总结法律实践的经验基础之上,从比较法制的视角对完善现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提出相应建议。
4、“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的理解与适用
近年来我国商标恶意注册现象频发,这严重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 益。在此背景下,2019 年《商标法》的第四次修改在原《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基础上 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这一规定自修法 以来,一直没有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适用规定,同时这一规定也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 广泛讨论。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将直接影响到在实务中对恶意注册现象的规制,因此本文拟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探究。
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法律解释法、实证分析法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申请”的理解及适用进行研究。首先,通过文献阅读,总结出当前针对新增条款的研究现 状。其次,通过解释恶意注册现象出现的原因,引出新增条款的修订背景、明确其立法目 的。随后,分析该条款归属于哪一类不予注册事由,并确定其法律定位。再次,结合案例 分析其认定标准。最后,在前文的基础上归纳并总结出该条款规定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 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从问题产生的原因出发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5、论行政紧急权的司法控制
行政紧急权作为一项肇始于西方法治文明的概念,近来频频被学者讨论。随着“危机社会”的发展,行政权的扩张与公民权利的保障间存在的矛盾与龃龉不断加深,亟待出现有效的行政紧急权监督手段。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以及立法、行政监督手段都存在的天然缺陷,通过构建司法审查的方式对紧急权进行监督是最为适当的,应在考虑行政紧急权特殊性的技术上设计出符合国情的行政紧急权司法审查制度。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现行立法,运用案例分析、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尝试对该问题进行解答,并对我国行政紧急权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
本文除去绪论和结语外,共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行政紧急权的概念释义及立法现状。本部分对行政紧急权制度演进过程之梳理分析,对传统的“分离式”概念界定方式予以扬弃,通过关键性特征列举方式明晰行政紧急权范畴,另有对行政紧急权制度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整理,旨在廓清我国行政紧急权制度之基本轮廓,为后续论述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为行政紧急权运行现状与司法困境。本部分首先从突发事件公共治理体系的立法、行政疏漏入手,分析立法与行政之固有缺陷,引出司法审查之优越性与实效性,然司法审查方式固自有其优势,我国的行政紧急权司法审查状况却不甚乐观,本部分其次通过案例分析、文献研究、规范检索等方式对当下行政紧急权司法困境之成因做出事后理性化、正当化之解说。
第三部分为比较法研究。不同发展轨迹国家间的司法审查规则大异其趣。本部分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等行政法治较为成熟的国家行政紧急权司法审查现状展开比较研究,拟在了解相关制度设计之优劣,所谓“三人行必有吾师”,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之经典,司法审查标准对于利益平衡之精妙具有相当的借鉴性,最后回归大陆法系之正统,观察德国在行政紧急权司法审查规范架构上的独特性,淮南之橘虽入淮北为枳,但至少无害于水土。比较研究当能我国行政紧急权司法审查制度构建提供相当数量可资参考的宝贵经验。
第四部分即为我国行政紧急权司法审查制度之构想,首先从合理性与必要性出发,陈述厉害,指明行政紧急权司法审查对于填补权利救济出现真空地带之必要性,其次以利益平衡为基本标准,进行受案范围司法审查标准之设计,引入“比例原则”,将“利益衡量”由明显过于宽泛的概念在法技术指引下变成一项可操作更高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
6、“长臂管辖权”对中国的不利影响及对策研究
随着中美贸易战的不断升级,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权”打击中国企业的形势愈发严峻,众多中国企业也深陷被美国经济制裁的困境。美国“长臂管辖权”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张,客观上造成了国际上的管辖权冲突;此外,在美国单边主义扩张的影响下,“长臂管辖权”日益成为美国干涉他国内政的手段。因此,研究美国“长臂管辖”对中国的不利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首先梳理了“长臂管辖权”的产生及发展趋势,并依据“长臂管辖权”的适用现状对中国语境下的“长臂管辖权”进行定义,明确其内容。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长臂管辖权”对中国产生的不利影响,发现由于其制度设计本身存在漏洞,且美国故意对其进行滥用,“长臂管辖权”对国际管辖权的稳定、国际法的权威性、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从我国当事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三个角度提出了相关的应对建议,着重说明当事人在相关案件中要发挥主动性。最后,综合以上内容,本文对“长臂管辖权”进行了总体评价,完成对其的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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